阿里月饼事件感受 阿里巴巴月饼事件核心论点

2024-04-06 13:26:40 0

阿里月饼事件感受  阿里巴巴月饼事件核心论点

阿里月饼事件感受到了来自阿里的压力,也看到了马云的野心。但是这一次,他们不再沉默,而是选择了反击。在今年双十一期间,天猫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全民狂欢节”,并且将在11月11日当天投入100亿资金,用于打造一场史无前例的购物狂欢节。这个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毕竟在在中国,双十一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节日,每年都会有无数的商家参与其中,争夺最后的销售冠军。

一:阿里月饼事件感受

阿里巴巴“月饼门”一出,举国热议。有人认为,“如果该公司并未对员工违反诚信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做出规定”,则公司系违法解除;也有观点认为员工虽然行为欠妥,但“ *** ”所涉交易并未完成,故辞退明显处罚过重;当然,还有观点认为此事系阿里巴巴公司为了显示对于 *** 、 *** 行为的严惩力度而进行的商业炒作行为。

现在作者从劳动法的角度来分析,阿里巴巴解除与这四位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员工用工具刷月饼的行为,是否属于规章制度中所列严重违纪行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企业的内部“法律”,既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以及日常用工进行管理和安排的依据,也明确了劳动者的行为准则。判断规章制度所列严重违纪行为,对员工是否具有约束力,主要看三点:

之一,规章制度的民主、公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 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二,规章制度之具体内容。规章制度的内容,特别是“严重违纪”条款的设置,应合法、合理,否则即便劳动者存在规章制度所列“严重违纪”之行为,用人单位在辞退时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如规定“员工拒绝服从 *** 安排的,一律视为严重违纪”。

还应多加留心的是,实务中,规章制度的违纪条款设定愈苛刻, *** 对规章制度本身民主、公示程序的司法审查或愈严格。

二、员工之行为,未被规章制度列为严重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前文有述,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三条分别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了限制,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单方解除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不少规章制度内容详尽,将法定的六种解除情形均囊括于“严重违纪”中,还另外细化分解出林林总总的视为严重违纪之其他情形。

那么,若员工之行为,未被规章制度列为严重违纪行为的(亦不属于其他违纪行为),公司是否就一律无权辞退呢?其实并不尽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除了受规章制度之约束外,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还存在很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职业道德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及其他约定义务,《公司法》之一百四十七条还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实务中,若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基本职业道德之行为的,无论规章制度是否将其列为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均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甚至予以辞退。当然,保险起见,仍建议用人单位未雨绸缪,制定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应综合发生的频率、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社会影响来确定。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违纪行为的发生频率、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确实可以作为判断违纪行为严重与否的参考因素,例如比较常见的迟到、早退为例,偶尔一两次的,尚可归于情节轻微。但若员工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四、五次迟到、早退的,则可视为违纪情形严重。但注意,违纪行为的发生频率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等,仅是判断违纪行为严重与否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

我们在判断违纪行为严重程度时,应着重把握两点,其一是违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影响,常见的偷拿盗取、弄虚作假、受贿索贿、高管于竞争性企业中 *** 等违背诚实信用、职业道德之行为,本身性质和影响即非常恶劣,即便事后有补救行为,也不影响之前行为本身的性质,如业务员向客户索贿的,行为发生一次就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即便实际上未能获得任何贿赂或将索取的贿赂还给客户,此时无需在考虑行为发生的频率;其二是员工所在的岗位(单位),以吸烟为例,在重点消防单位,员工吸烟一次亦足以视为严重违纪,而无需考虑吸烟的行为是否实际给单位造成损失。

四、阿里巴巴解雇四位员工的行为是否违法?

之一,岗位。四位员工同属 *** 门,理应负责 *** 安全的维护,病毒木马程序的防控,对公司之“安全”应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第二,行为。四位员工擅自编写程序,在公司内网以“ *** ”方式“抢购”月饼,属弄虚作假的舞弊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职业 *** 守。

有观点认为,四名员工主观只是为了“抢购”月饼且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故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辞退过去苛刻。退一万步讲,即便撇去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损害”,其实并不限定为损害结果已发生,且损害的内容也不仅限于经济损失,还应包括公司信誉、声誉、竞争优势等各方面的损害。

公司 *** 门的四位员工为“抢购”月饼,集体舞弊、监守自盗,其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作出的不良示范,无疑损害了公司之声誉,违纪行为之严重性不言而喻。综上,阿里巴巴公司认定该四位员工“违背岗位职责,使用工具舞弊的行为触及了诚信红线”并做出“请他们离开公司的决定”,从阿里巴巴公布的情况来看,其解除行为合法。但是因为缺少更多的案件细节,以及四位员工并未发声,所以也不排除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这是阿里巴巴的一次营销策划,而这四个员工正好撞到枪口而已。要不解雇就解雇了,整这么大动静干嘛,对于最擅长策划的互联网公司,你懂的。

二:阿里巴巴月饼事件论文

个人认为,有块黄河石,是我在石家庄石展最后一天我以650元收藏的,该石外型圆润,色泽鲜明,图形漂亮,特别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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