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巴翻车最新消息(四川到宁波大巴翻车)

2022-10-25 14:56:5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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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祁某某,宁夏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豫P****6号大型普通客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乘载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高某某、李某丙等40余名乘客从新疆克拉玛依发往河南省郸城县,在途径宁夏沿1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心县王团镇罗家河湾村马某某家门口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李某甲、李某乙死亡,王某某、高某某、李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7月25日,同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甲(史某丙)、谢某某系豫P****6号车辆的车主,史某甲同时也是朱某某的雇主。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史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五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签订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史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来源:腾讯新闻

责编:飞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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