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案件对我们的启示(假药案例分析报告)
▍来源:中央依法治国办
▍整理: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六大典型假药案被曝光,大批药店人涉案,或被判刑、或被处罚。假药案类型包括非法经营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等...
为充分发挥执法司法的引导规范功能,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于1月9日发布15件(5部门,每部门3件)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例基本与制假售假有关,既有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假冒坚果、含铝泡打粉包子等案件,也有总涉案金额数亿元的重大案件;既有利用传销手段销售假药坑害老年人等传统类型案件,也有利用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新型案件....
其中,有6大典型制假售假案涉及医药健康领域,不仅涉案金额高,而且分布范围广,往往都会牵扯数十省市,涉案企业不乏零售药店、诊所等。
非法经营药品,判刑1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
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
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药店负责人卖假药,判刑1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上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为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自2017年9月起,李某私自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负责管理、收发,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药房公司门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齐某春还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
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药房公司某门店检查时,当场查获3包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随后民警将该店店长、被告人丁某春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药房公司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和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并将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抓获。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从药房公司某门店查获的3包中药饮片和从仓库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是假药。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检,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李某、丁某春、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李某、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丁某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丁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齐某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连锁药店参与售假,多人被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江苏海安朱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江苏省海安市市民张某听信网络药品销售人员关于“医保回收药、价廉物美”的宣传,为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妻子,从网上以每盒50元的低价购得预防血栓药品“波立维”30盒。
张某购买后却发现药品包装粗糙,遂送药至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鉴定该“波立维”为假药后,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经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涉案“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9种药品系他人生产的假药,仍大量购入,并组织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多地通过微信销售牟利。
山东、湖北、云南3家连锁药企以及白某某等42人参与其中,各犯罪单位及犯罪行为人均明知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公开销售,造成假药在全国众多地区扩散。朱某某个人销售假药83.7万余元,被害人达2000余人。
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2019年7月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42人及3家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假药80余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三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
判决宣告禁止徐某某等38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朱某某等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8万余元。
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认罪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特大假药案被查获,涉案金额4.3亿
公安部典型案例:四川张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在公安部组织协调下,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成功侦破成都“8.21”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捣毁制售假药窝点5个。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成立所谓的“爱心会”,注册成立某医药科技公司为掩护,收取会费并承诺免费医疗、养老,以类似传销的手段快速发展老年人“会员”,同时在成都市等地设立制售假药窝点,以中药材等作为原材料大量生产药丸、药膏等20余种假药,标称具有治疗肿瘤、肝病、肾病等疗效,向“爱心会”会员大量销售,总涉案金额4.3亿余元。
办理现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制售假劣中药饮片,8人被罚1900万
国家药监局典型案例:陕西任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5年9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对陕西百家药厨医药有限公司旗下三家门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标示为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等36个品种中药饮片质量可疑。
经核查,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上述中药饮片。陕西百家药厨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
因该案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2015年11月将此案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查处,并抽调业务骨干配合。
2016年6月,公安机关在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将隐藏在幸福北路79号院内的生产假冒饮片窝点查获。现场查扣了大量已包装待售的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和未完成包装的中药饮片、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及相关资质材料等物品。经协查,所查扣的标示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未经批准生产应按假药论处。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任某某系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7月以来,任某某组织任某军、赵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中药饮片部的名义雇佣张某民、张某田、任某妮、孙某磊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58号院内生产中药饮片,冒充渭源县济仁堂牌产品销往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刘某梅身为百家药厨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所销售的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系任某军等人组织他人非法生产仍购进予以销售。百家药厨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和省食药监管局查处后,任某某、任某军等人又将生产窝点搬至西安市幸福北路79号院内,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假冒渭源县济仁堂牌中药饮片予以销售。
2016年8月省食药监管局稽查局将公安机关通报的涉案下线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交办给相关地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查处,目前均已处置完成。
裁判结果及办理现状:司法机关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等8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违法行为而进行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任某某、任某军、赵某、刘某梅、张某民、张某田、任某妮、孙某磊等8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900万,目前除孙某磊刑满释放外,其余人员均在服刑。
2018年8月接到司法机关转来的任某某等8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2019年经省药监局多次讨论,认为司法机关追究了上述8人的刑事责任,但药监部门还应依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颁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和为其销售假药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省药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请示相关部门后,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任某某等8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拟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出罚款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群众举报假药案,20余个省市涉案
国家药监局典型案例:湖南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在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湖南省涟源市市场监管局举全局之力,深入基层乡村社区,全面摸排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线索,打响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人民之战”。
根据群众举报,历经3个月的深挖细查,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查办一起隐藏于城乡结合部从事制售假药的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抓捕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1个、假药销售网点2个,现场查扣中药切片机、粉碎机、制丸机等制假设备和成品、原料、包装材料以及“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非法宣传资料。通过熟人介绍销售至湖北、河北等20余个省市。
经执法检验,涉案假药检出非法添加的醋酸泼泥松、吲哚美辛、马来酸氯苯那敏等化学药物成份,长期服用对人体会造成精神行为障碍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危害。该案已被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办理现状:目前,湖南省药品监管部门全力配合司法机关侦办该案,对所有涉案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一步查证检验,对所有假药流向和受害群众“逐批逐单”追踪调查核实,立即查控产品,防止假药继续危害。
公安机关向涉案的20余个省市发出案件联办协查“集群战役”,确保所有涉案人员从严打击到位;检察机关已对李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仅一年,数以万计的假药案被查办
除此之外,在2019年,五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还处理了大批案件,数起与药品有关,具体如下:
人民法院: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一审刑事案件5986件,同期生效判决8905人。
检察机关:2019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529件7902人,起诉7532件14019人,其中,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批捕2779件4510人,起诉5937件10012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上述罪名案件949件108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85件466人。
公安部:2019年7月25日,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的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3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7万名,捣毁“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6684处,打掉黑恶团伙45个,总案值159.78亿元。
市场监管部门:截至2019年11月30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6万件,罚款9.3亿元,责令停产停业2604户,吊销许可证173件,从业资格限制312人。
药品监管部门:2019年1-11月,全国共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违法案件85310件,货值金额22.27亿元,罚款金额8.06亿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48亿元,责令停产停业1469户,吊销许可证124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22个,移送司法机关1107件。
制假售假,最低150万
当然,随着新版《药品管理法》的正式实行,从2019年12月1日起,一旦被查出制假售假,将迎来史上最严处罚。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都要从重处罚。具体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