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检察院新领导班子名单(鲁山县检察院冰释前嫌后续)
虽然已是中秋假期,但相信从鲁山县检察院到平顶山市检察院再到河南省检察院的同行们,这个假期一定过得不怎么好。
因为他们万万没想到的,自己的一篇外宣稿让他们在假期到来的前一天,彻底火了一把。
宣传稿的标题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文章讲述的是该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其未成年同学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
并督促犯罪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对这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即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使其在接受法院审判前得以继续回到学校接受教育,犯罪嫌疑人家长因此给该院送了一面锦旗的故事。
你看,如果这样概括,你读完之后,感觉是不是并没有什么不适。
那为什么鲁山检察院自己的稿件发出来之后,就让人看了想骂娘呢?
答案很简单:写稿的人太想突出检察官的工作,在撰文时给自己加戏,不注意词语的使用,忽略了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
先说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奸犯罪,给钱就能和解,就不用坐牢了吗?
不可能的!鲁山检察院在2018年7月24日就以涉嫌强奸罪对该犯罪嫌疑人批准了逮捕。
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
所以,既然已经对其批准逮捕,检察官内心确信他是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的一种,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
我跟你们打赌,这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
那问题又来了,既然已经做出了逮捕决定,检察官就让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好了,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待着,不就可以了吗?
为什么还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为什么还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为什么还要让犯罪嫌疑人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的确,如果检察院不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只是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不在过问,耐心地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再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时,再来关注这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后面的这些故事,也就不会引发这么大的舆情了。
对于检察院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是其一项重要的工作。
无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是未成年被害人,都属于检察院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保护对象。
对于收到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来说,检察官要邀请心理辅导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减少其内心受到的伤害,让她能够从遭遇性侵的阴影中走出来。
当然,网友们对这一点没有异议,大家骂娘的主要是检察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让两家“冰释前嫌”。
在我看来,这就是宣传稿的小编不懂业务造成的恶果。
刑事案件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人罪、强奸罪这种重型犯罪中尤为常见。
他们的态度是:你们判吧,随你们判,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
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
所谓的“督促”,就是告知其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在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
作为一名前公诉检察官,我们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都会出具一份《量刑建议书》,其中就包括各种从重或从轻的情节说明。
而被害人家属想要多少赔偿、犯罪嫌疑人家属愿意或者能够承担多少赔偿,就需要双方坐下来进行商谈。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或者一些社会调解机构,会在其中起到帮助的作用。
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官的初心不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花钱买平安,而是为了能让被害人获得实实在在的赔偿。
只是鲁山的小编在撰写这一过程中,明明不懂业务,却又想炫耀一下自己的词汇量,把“取得被害人谅解”说成了“冰释前嫌”;把“谅解书”写成了“和解协议书”,却给社会公众造成了花钱就可以销罪的错觉。
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悔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在其可以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其接下来能够配合刑事诉讼继续进行的,是可以将其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的,尤其是对于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来说。
请相信,看守所里的坏人的教育水平比老师高多了,你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呆久了,绝对不是在里面进行反思和悔罪,很大可能是给他来了一场多样化犯罪技能现场培训。
当然,对于让这名被变更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归学校,我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
因为别说孩子,就算是大人,对于逮捕到底是强制措施还是判刑都分不清。
老百姓的观感就是:我靠,人被逮捕了,然后花了8万块钱人就出来了,还回学校上学了,没事了。这还有公平吗?还有王法吗?哈有正义吗?
我倒觉得,这种情况下,让其在家真诚悔过,配合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等待审判才是更好的处理方式。
至于那面锦旗,其实是整个故事种最无足轻重的物件,也许对于鲁山检察院的同志来说,好不容易有人送了面锦旗,是件骄傲的事情,那必须得炫耀一下。
毕竟在小编看来,这是难得的检察好故事、还能传播检察正能量。
但是,就像再好的食材,也需要一个好厨子一样,故事本身再好,能把好故事说好不说歪,才是关键。
其实,整个事件在我看来,很可能就是宣传部门的小编不懂业务,而业务部门的人没人去关注宣传部门的人都写了啥。
司法改革背景下,懂业务的都去业务部门入额办案了,留在宣传部门的人又多是不懂业务的行政人员。
这就造成了宣传的不懂业务,做业务的不懂舆情,因此出现鲁山这样的舆情也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一句:辛苦多年办案所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也经不起一次失败的宣传引发的舆情所造成的伤害。
PS:表扬一下自己,我就是那种又懂业务又懂宣传的小编,河南检察院应该请我去给他们讲一课,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