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鸣徽商银行(李宏鸣吴学民)

2022-11-14 00:48:55 0

李宏鸣徽商银行(李宏鸣吴学民)

《中国经营报》记者 杨井鑫

作为持股徽商银行近十年的老股东,中静集团在与徽商银行高管“内斗”中一炮而红,也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12月12日,徽商银行高层变动,其董事长李宏鸣请辞,给双方的争斗画上了句号,也令徽商银行的A股上市僵局有所松动。作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典型代表,中静集团无疑对近期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更有感触。《中国经营报》记者联系了中静集团高层,针对徽商银行A股上市和银行股权管理新规(征求意见)两方面内容进行了采访。

银行公司治理亟待改善

12月12日,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李宏鸣因工作变动,辞去徽商银行董事长职务,由行长吴学民接任,任职资格仍需监管核准。

在徽商银行与第一大股东中静集团及关系企业的矛盾中,董事长李宏鸣扮演极为关键的角色。李宏鸣今年已经60岁,此前为安徽省宿州市委书记,在徽商银行上市前夕调任至银行董事长,任期已经4年多。

由于李宏鸣与大股东中静集团的内斗,徽商银行至今上市处于中止状态。中静集团董事长高央指责徽商银行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包括董事会超期服役、财务负责人任命未经人事提名委批准、董办随意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等,以此拒绝在上市材料上签字。据悉,之后还有其他董事也拒绝签字,让银行上市陷入了僵局。“期待徽商银行新高管的就任能够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中静集团人士表示,从徽商银行长远的发展来看,银行的公司治理是内控风险把控的关键。

据了解,新上任的董事长吴学民在徽商银行任职7年多,河北青龙人,此前是在银联工作,对徽商银行比较熟悉,也少了些地方行政的烙印。中静集团人士向记者表示,集团一直是支持徽商银行上市的,也将积极与银行新高层沟通,处理好公司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徽商银行上市

董监高的监管是关键

对于刚刚监管公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诸多规定在于约束银行股东。中静集团高管认为,《暂行办法》能够对银行业从源头上治理很多乱象,有效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规章操作性和细节上仍需要更多考虑和完善。

中静集团方面认为,《暂行办法》整体看来有加强行政审批的倾向,条款也更加“一刀切”。比如规定中“投资人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要求,并未对商业银行做分类、未考虑已上市商业银行和未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规则上的差别,未考虑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商业银行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规则上差别,也未考虑到与境外证券市场衔接问题。

“对于已上市银行和未上市银行在监管上还应该考虑到资本市场的规则。”该人士表示,未上市银行股权结构较简单,监管起来牵涉面可能没有太大,但是已上市银行还要考虑资本市场规则问题。如果是境外上市银行则涉及到境外法律制度、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协作等问题。

据其介绍,《暂行办法》中对于商业银行股东相关权利的限制,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质押或转让的限制,可能让已经参股银行所持股权的价值折价。中静集团还认为,新规应该在“新老划断”的问题上更加明确。有一些规定是以前法规所没有的,对于此前没有禁止性规定或者没有规定的,监管应当考虑“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根据商业银行和股东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

对于新规的建议,中静集团方面认为,应当监控股东行为,而不要求股东的出身。“一些股东表面持股未达到主要股东或者前十大股东认定条件,却因有董事席位,或与商业银行董监高的关系非同一般而能左右银行或其他股东的行动。所以以单纯的持股比例指标并不能解决问题,应当以是否拥有董监高席位或能对董监高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判断股东的标准之一。”

“银行董监高是关键环节,在银行的治理上应该将股权管理和董监高的监管结合起来。这可能是规避内部风险的关键措施之一。”中静集团称,在投资银行近十年里,对银行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感触颇深。

记者了解到,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之前,中静集团已将建议书面向银监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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