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名法典1 真名法典( 二 )

2023-02-21 13:31:57 0

真名法典1 真名法典( 二 )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只要其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合同就有效 。所以一旦出现了本案中,借条和身份证名字不一样的情况,应当根据借条是否有效来进行认定,如果鉴定借条是真实的,那么即使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也不影响借条有效性 。如果能证明借条是在胁迫情况下书写的,那就是无效的 。
所以在民间签订借条的时候,即便有人故意写错签名,或者故意改变平时签名的手法,试图抵赖,但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同一个人的签字,法院是可以根据笔迹鉴定检验出来的,所以想用这些雕虫小技来掩盖借款的事实,是很难蒙混过关的 。
总之,借由本案,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在签订借条、合同等契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
2.如果借条为打印稿,为避免债务人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签署借条时,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设定“多重保险”,以防日后纠纷 。
3.在借款时,最好能够留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
4.妥善保管借条 。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 。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
此外,还要记得,借条的诉讼是有时效期的,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因此一定要看好诉讼期,以免诉讼超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真名法典1 真名法典】
但令苏大力意想不到的是,等苏桂珍的丈夫出院后,他拿着借条上门去索要欠款时,苏桂珍竟然否认自己曾借过钱,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桂珍”,不是“苏阿珍” 。
随后,苏大力找到村委会调解,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将苏桂珍起诉至法院,要求苏桂珍归还借款1万元 。
【法庭审理】
庭审中,苏大力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写道:“苏桂珍与借条上‘苏阿珍’系同一人 。”
然而,苏桂珍对苏大力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情况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阿珍”就是苏桂珍以前用的名字,村里人平时都“阿珍阿珍”的喊她 。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借条上的“苏阿珍”与苏桂珍系同一人 。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苏大立请求苏桂珍偿还借款1万元,有借条、村委会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诉求应该得到支持,依法判决苏桂珍偿还苏大力借款10000元 。苏桂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中,苏桂珍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
据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该案中,苏桂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阿珍”,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阿珍”,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 。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 。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桂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成为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苏桂珍偿还苏大力1万元正确,故驳回苏桂珍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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