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件过了半年还能处理吗(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
长期以来,校园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各级学校面临的一道难题。近年来,由在校生在学校受伤引起的民事诉讼屡见不鲜,学校屡屡走上被告席,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更好的以数据的形式展现学校人身伤害案件的具体情况,了解相关诉讼的审判动向,本律师团队特检索了浙江省各级法院2013年6月-2017年12月的学校人身伤害案件共计152件(撤诉裁定除外),从学校类型、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学校等教育机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在保证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同时保障学生安全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说 明
1.由于本报告涉及的案例全部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因技术原因所限,不排除存在合理范围内的样本数量误差;
2.部分案例在同一个分类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需要重复计算,因此导致的数据总数不同不属于样本数量误差;
3. 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持续为学校等各个教育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校园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并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校园法律纠纷处理机制。
一、学校类别
学校类别
就涉及的教育机构而言,案件数量最大的是中学,共计47件占29.9%;其次是小学,共计45件,占28.7%;再次是幼儿园,为40件,占25.5%;之后是中专技校,为13件,占8.2%;最后是其他教育机构,为12件,占7.6%。
这一数据比例基本符合我们对于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一般认知。不同教育机构的涉案数量多少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学生本身的数量,二是学生的成长时期。小学因为学期长达六年,在教育机构中学时最长,因此在校人数也最多,相应的伤害案件也较多;中学包括初中和高中,学期长达六年,学生人数多,相应的伤害案件也较多。同时小学、初中的在校生,一方面自主性比幼儿园大为提高但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高中学生又有所不足,因此小学、初中是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高发阶段。
二
、裁判结果
担责比例
从裁判结果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学校在此类诉讼中处于下风。平均担责率达到了61.3%。判处学校承担50%以上(不含50%)赔偿责任的有66件,占56.4%,其中学校承担100%赔偿责任的有36件,占30.8%;学校承担80%-90%赔偿责任的有10件,占8.5%;学校承担60%-75%赔偿责任的有20件,占17.1%。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的有7件,占6.0%;学校承担30%-45%赔偿责任的有18件,占15.4%;学校承担10%-25%赔偿责任的有20件,占17.1%;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有6件,占5.1%。
从数据上看,学校担责超过50%的案件占56.4%,从具体判决内容看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这种弱势起诉在学校担责比例较低的案件中实际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大量学校承担较低比例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学校对于伤害结果的责任并不明显,甚至在一般公众观念中,学校并无明显责任。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化解矛盾”大于“分清是非”的倾向。
如在李某诉某小学和张某一案中,李某和张某均系该小学一年级学生。某日中午12点35分左右,张某上完厕所跑步回来,不小心撞到站在教室门外左侧的李某,李某的鼻子碰到了门框上,致使李某鼻子受伤流血。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认为“侵权行为是无意识的碰撞引起的,并没有其他诱因行为,不是学校的管理教育所能控制的,学校在该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具有可责难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学校没有严格落实学生到校时间的规定,致使学生提前进校,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判决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组成
被告组成
从案件的被告人数来看,以学校为被告的有121件,占案件总数的82.9%。除学校外,以其他直接侵权人为被告的案件有25件,占17.1%,其中其他被告以同校其他学生为主有16件。
上述数据也反映了校园人身伤害案件的特点,即很多案件涉及到受伤学生、直接侵害的学生以及学校之间的三方关系,涉及到三方的责任划分。以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多年从事校园法律事务的经验而言,实践中涉及三方乃至以上责任划分的事故在校园安全事故中的比例实际要远高于上述判决数据中的17.1%。因为大量的此类案件是在教育行政机关、律师等介入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而未进入司法程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大量亦是通过法院调解结案,而未公开。
四、学校义务
学校义务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的理由主要为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义务,具体而言这类义务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事前义务:即学校有无在事故发生前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是事中义务:即相关事故发生时,学校有无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三是事后义务:即事故发生后,学校有无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避免伤害扩大,并及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等;
四是使用合格设施的义务:即学校使用的与事故有关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从判决书内容看,大部分判决学校担责的案件,法院多会认定学校未尽以上四类义务中的多项义务,因此需要担责。
(一)事中义务。从数据看,法院判决书提及最多的是学校未充分履行事中管理义务——即相关事故发生时,学校有无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有95个判决书中均作出了该认定。但是需要看到的是,事中管理义务的标准其实并不明确,大量的案件中存在结果导向的判决思路,即危害结果发生,即说明教育机构在事中未尽到充分管理义务,因此该数据对教育机构的参考意义不大。
相对而言,其他三类义务,法院在判决中还是有相对明确的依据的。
(二)事前义务。即学校有无在事故发生前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如在朱某诉某小学、王某一案中,某小学提供了在庭审时提交的《某小学安全管理制度》、一(5)班、一(8)班班主任工作手册、《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中午安全维护教师值班表》等证据,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该小学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相反,其他一些案件中,被告学校虽主张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并制定了安全管理规范,但未提供充分的书面材料予以证明,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三)事后义务。即事故发生后,学校有无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避免伤害扩大,并及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等。如李某诉某职教中心一案中,午休期间,李某在跳跃触摸宿舍天花板上的花盆时不慎滑倒跌伤。当日下午军训时,原告李某告知老师肚疼,老师让原告李某坐在军训场地附近休息,直至当晚9时左右学校电影放映结束,老师电话通知原告李某的家长,原告李某的家长赶至学校后将原告李某送至医院。本案中学校就明显未尽到及时救助的事后义务。法院判令学校对李某的伤势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使用合格设施的义务。即学校使用的与事故有关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是一个看似基本,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学校忽视最终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的问题。因学校使用不合格设施而担责的18起案件中,学校的平均担责比例为76%,高于61.3%的学校平均担责率。如王某诉某国际学校一案中,王某系该校初二年级学生。某日凌晨1时许,其作为住宿生在宿舍上铺睡觉时,跌落受伤。因某国际学校提供给住宿生双层床的防跌落板的高度和长度均达不到教育部颁发的《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中的要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造成王某跌落的主要责任。因此学校的相关设施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担责不可避免。
五、重点时段
重点时段
从伤害事故发生的时段看,有两个时段属于校园伤害事故高发时段,课间休息、活动课。
一、课间休息、中午午休和放学后学生离校前都属于学生在校期间的自由时段,一定程度上属于教职人员对学生管护的“盲区”,因此事故发生较多。对于尽可能减少上述时段的安全事故,建议学校等教育机构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事先教育和制度制定,强化学生本身的安全意识,同时杜绝学生将一些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在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安全责任事故中,学校应承担更高的责任,如杨某诉某小学、魏某一案中,魏某课间休息时玩飞镖,将杨某受伤,法院认为学校没尽教育管理义务,判决校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是学校要对上述时段以及早上上课前等管理盲区建立落实值班巡视制度,尽可能地发现事故隐患或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救助程序。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存在部分学校建立了相关值班巡视制度,但并未落实,亦未建立完整书面台账,最终仍被法院认定未尽义务。
二、体育课本身需要学生进行户外锻炼或是器材训练,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事故发生较多。与课间等时段的伤害事故不同,体育课及运动会等体育活动中,参与人员所面临的危险相对而言是可预见的。因此对于发生在体育课及学校组织的其他体育活动中,学校对于学生的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相关老师在开展相关训练活动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除了要告知学生安全注意事项,还应充分好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校方也应定期检查各项体育设施,杜绝因设施不合标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担责的情况。如陈某诉某小学案中,陈某在体育课上进行跳高练习落地时受伤,校方在组织跳高练习时未在落地点附近设置保护垫,法院最终据此判决校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总 结
总 结
以上是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校园法律部根据裁判文书大数据及自身的工作实践总结的一些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共性问题和建议。在此我们还需要做两点说明:
1.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学校,不同的伤害事故类型,依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裁判思路和处理方式,这些具体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一一列举。
2.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一贯以来主张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制度设计的方式来保障学生安全,减少校园安全事故。我们并不赞同为了减少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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