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建立城乡医保制度 我国坚持(城乡医保制度继续实行筹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摘要】
工作目标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建立起保障公平、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全民医保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2019年底前,完成整合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工作任务
(一)整合基本医保制度。
1.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1)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2.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具体征收时间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1)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70元。
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
凡在我市参加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人员除外)需一并补缴2019年同步增加的30元个人缴费。
(2)参保缴费业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2020年度按以下形式办理参保缴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上述人员确认身份、参保登记、变更管理、保费收缴;配合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发放社会保障卡;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指导有能力的参保对象自行缴费。民政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为辖区内的医疗救助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中小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学生(不含非全日制大学生)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按规定时间将保费上缴至税务部门。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参保的代办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税务部门作为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大力推广银行批扣缴费方式。
以上各代办单位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参保人员代办、发放社会保障卡,以保证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即时结算。
3.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门诊和住院保障政策,为我市城乡居民提供统一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具体的急诊、门诊规定病种、门诊统筹、住院医疗、生育医疗、异地医疗等待遇按照《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4.统一医保目录。整合后统一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对于整合前已在新农合普遍实施,整合后未列入基本医保目录且无法替代的个别保障项目,为确保制度公平和社会稳定,经省级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5.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探索实施区域定点医疗机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在2019年底前按协议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接入和服务协议签订等工作。
6.统一基金管理。将新农合基金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合并,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原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上缴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现市级行政区域内基金统收统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基金当期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水平。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格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清算、审计、划转、合并等工作,对于基金已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二)统一大病保险政策。
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额外向参保人员收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经办规程、资金管理。大病保险具体招标程序、合同管理、筹资待遇等相关规定按照《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万元。
(三)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1.全面做实市级统筹。全面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2019年底前,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基金管理、政策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并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统收统支,做大基金规模,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保障效能。市、县两级政府要夯实分级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参保登记、财政补助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共同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
2.健全经办服务体系。2019年底前,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从2020年1月1日起,为城乡居民医保群众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经办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推进“互联网+医保”,规范优化参保缴费、手工报销及转诊转院等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推动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制约到位的经办服务体系。
3.加强信息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数据集中管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持卡就医,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将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
4.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试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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