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试题)

2022-11-07 00:36:48 0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试题)

事项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5月4日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告继1月5日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后正式稿落地。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评论

《办法》核心目的是将目前零散、缺失的商业银行的客户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加以统一完善,以应对当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而又缺乏规范管理,导致风险积聚的现状。《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明确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量上限,具有明显的治理同业乱象、规范同业业务、引导银行资金“脱虚向实”的政策导向性。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对不同客户、产品情况设定的风险暴露上限

(1)对非同业单一客户:延续《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了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2)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

(3)对于同业客户,《办法》延续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

(4)小额风险暴露放松: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和ABS,确定交易对手方的流程:

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大额风险暴露的业务覆盖范围:

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实际特点,《办法》对各类业务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有如下几点主要修改,总体边际放松:

一、允许风险暴露占比低于0.15%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若银行能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暴露即可。

正式稿对于基础资产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给予一定的豁免。这对一级资本充足的大行相当有优势,但一级资本净额较小的中小银行则处于比较劣势中。不少中小银行原先通过“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投资”的链条模式进行投资,未来可能会由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实施而难以为续。然而,中小行本身投研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同业投资提高投资产品的质量。故可以预见,资本金不足的中小行可能需要通过补充一级资本等方式,达成其继续做同业投资的目标。

二、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于2019年底前达到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即可,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2018年底,增加了一年的过渡期。较征求意见稿有较大的放松,给了银行机构更多处理存量资产的时间,有利于缓冲监管新规对市场的冲击。

三、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更为合理,《办法》规定,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整治同业业务的决心不动摇,中小银行迎接挑战。《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这与《巴塞尔协议III》的《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的要求相一致。早在2014年发布的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可以看到,《办法》相较127号文的监管尺度更紧了,显示监管治理同业业务的决心坚定。另外,从《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对不同规模银行所产生的影响而言,大行影响甚微,中小银行或将迎接挑战。中小银行由于一级资本少于大型银行,其对于资管产品和ABS投资所受到的额度约束会远大于大型银行,因为不论是否穿透、是否计入匿名客户,其投资额度都将直接受制于一级资本净额。因此,中小银行未来如要保持目前的同业投资态势可能会面临扩充资本的压力。

具体分析内容(包括相关风险提示)请详见报告《《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点评——监管边际放松,中小银行压力相对较大》。

特别声明:

关键字: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试题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