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两部门最新发声,这6种人员可申请备案…
7月26日,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同步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同国家政策相衔接;同步按要求调整信息系统,保障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平稳过渡。《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着力破解异地就医备案不便捷等堵点难点问题。
《通知》明确,到2025年底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都能跨省通办。
《通知》明确了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流程、可申请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范围,并规定了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两类6种人员可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如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知》明确了“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流程。
一是先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是选定点。参保人员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需先了解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如果参保地要求参保人员选择一定数量或在指定级别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是持码卡就医。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均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对符合就医地规定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诊治及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
至于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此次《通知》根据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行为发生的原因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分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并进一步细分为6种人员。
一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同时,为满足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实际需求,《通知》规定,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并且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强化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管理
《通知》要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应将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因故无法直接结算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采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将医疗费用明细、诊断等就诊信息及时上传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支持全国开展跨省异地就医手工报销线上办理试点。
同时,各级医保部门应逐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流程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国家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综合协调省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在省域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
为强化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管理,《通知》强化了各级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规范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年度预付额度调整和年度内紧急调整流程,明确资金清算模式、实现路径和时限要求。
在提升医保信息化标准化支撑力度上,《通知》要求持续深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全业务全流程应用,推进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优化完善,加强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保障。深化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医保服务平台网厅、APP和小程序等推广应用,推进更多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跨省通办。
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健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联合检查等工作制度;落实就医地和参保地监管责任,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作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重点内容;同时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监管追回的医保基金、扣款等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