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之间的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
2022-11-06 1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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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院令号第499号实施时间2007年8月1日通过时间20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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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背景2条例内容
实施背景
编辑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司。2006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底,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规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就在这一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宣布开通行政复议电子邮箱,开始接收向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近几个月,全国已有2600多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分三批来京参加有关培训。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吕锡伟说,这样大规模的培训,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历史上从未有过。 [1]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