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费应征收入是增值税表的收入吗?(文化建设费申报表按哪个收入填写)
2021年文化事业建设费还继续免征吗?
这样问是源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25号文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但是现在是2021年了,新的文件也没下达,那文化事业费如何申报?还继续免征吗?
电子税务局的提示给了实操的答案,暂继续执行!
从市场监督总局对政协提案的回复“国市监提〔2019〕72号”来看,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减免乃至全面取消向广告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首先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其次并不是所有单位都涉及,免征文化事业费对于文化事业费的缴纳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像上市公司蓝色光标这种,一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是不小的数字。
1、不是每个单位或者个人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很多朋友一听税务局让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就慌神了,就像听到让报环保税一样,其实自己没主动去学习,也没搞清楚自己单位性质到底属不属于这个征收的范围。
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主要是下面两类,除外的都不用缴纳。
财税〔2016〕25号规定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财税〔2016〕60号规定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注意: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2、文化事业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但你这里要注意销售额的口径问题
1、计费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是用账务上收入的数据,有些朋友直接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来算,是不对的,应该是含税价。
2、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差额征收。也就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业不可以。
3、缴纳范围很清晰,就是按照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来判断,不要人为扩大或者缩小。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那么你要问我做制作灯箱的属于范围不?那当然就不属于了「这是应税货物」。
那你问设计广告属于不?当然也不属于了。「这属于设计服务」
具体你仔细研读一下上面摘下来的范围。
4、优惠政策要知晓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个政策依据到期。因此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规定做好征管工作。
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2020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一般纳税人)发布费30万元(专票),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普票)。该广告公司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1、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从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的进项税是16981.13(300000÷1.06×6%)。
从C广告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法抵扣。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申报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C广告公司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5万。
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19500元(650000×3%)。
按照财税[2019]46号优惠政策,假设这里归属中央和地方的都是50%。
实际当期应补费额
=19500*50%*(1-50%)+19500*50%*(1-50%)
=9750
注:中央和地方的各减征50%
具体需要填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下:
第18栏“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具体如下:
如果享受最新最新25号公告的免征优惠。
缴费人还是需要按时按规定完成申报,申报系统自动减免。
情况一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收入(含税),将计费收入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情况二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月销售额(不含税,下同)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应将计费收入(含税)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免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情况三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超过6万元)的,将计费收入(含税)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政策小贴士
因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收入为含税收入,当月销售额刚好为2万元时,填入申报表“免征收入”栏的计费收入换算成含税金额为20600元。若为按季申报,当季度销售额刚好为6万元时,填入申报表“免征收入”栏的计费收入换算成含税金额为61800元。
01
某小规模纳税人甲,按月申报,月销售额为19990元,因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当月换算成含税计费收入20589.7元,应填写在“免征收入”栏次。
02
某小规模纳税人乙,按月申报,月销售额为20388.35元,因月销售额超过20000元,当月换算成含税计费收入21000元,应填写在“应征收入”栏次,申报时系统自动予以免征。
特别提醒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需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填写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内,该附表“合计”金额在确认后自动跳转至主表第4行“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减除。
注意:只要是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当然,这个登记都可以电子税务局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