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估作价属于什么会计科目-专利权评估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专利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专利权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专利权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
专利权的评估步骤: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的沟通—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以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的标准进行协商收费—评估机构委派小组进住现场以考察专利研发的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的资料—评估机构根据资料撰写报告—出具评估报告的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出具正式版本的报告并收取剩余评估费。
专利权评估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2.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①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其价值越大。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审查,因此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②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指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提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能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的权利要求不完整,仅仅能保护专利权人一部分的权利。
3.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办法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专利评估的方式:在对专利进行评估时首先要考虑和研究专利的有效性、种类、权利期限等与专利自身密切有关的问题,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础性因素。
1.有关专利是否是已经获得批准的专利,其是否已经通过异议程序。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申请案存在批准或驳回两种可能的情况,两种情况下其价值完全不同。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必须调查清楚对方的有关技术或新产品究竟是已经申请的专利,还是已经获得批准的专利。如果有关专利已经通过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布不成立,则有关专利的效力可靠性就高,在同等条件下评估出的价值相对较高。反之,没有通过异议程序的专利,其评估价值相对较低。
2.有关专利的种类。《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日后极有可能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这两种专利的价值评估不可与发明专利的价值评估同等对待。
3.有关专利属于第一专利还是第二专利(从属专利)。按照国际条约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专利的实施必须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如果未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授权,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与第三方谈判许可合同,但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专利。此时,受让方应了解清楚自己受让该第二专利之后,与第一专利的权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取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取得第一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的难度较大,则第二专利的价值会相应降低。
4.有关专利的权利人是否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可靠记录。漏缴专利年费可能导致专利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程序,但麻烦太多。如果真的转让一项漏缴年费但可以恢复的专利,则评估时必须将恢复程序中的花费及一旦无法恢复而带给受让方的损失,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专利的价值。
5.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的时间。这是影响专利评估最重要的因素。由于专利保护期不能续展,该影响比其在商标评估中重要得多。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年,该专利的价值反倒容易评估了,因为无论权利人怎样评估其专利,受让人决不可能接收高于、等于或接近于受让人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
6.有关专利是否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之中。一旦有关专利被卷入这些诉讼中,尤其在法院未下裁决之前,其评估必须在按照一般评估方法评估出的价码上再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