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 充值打赏类案件占3/4
北京5月26日电(记者 陈杭)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达到75%。
这是记者26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承担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职责,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北京高院各项要求,挂牌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推出“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品牌,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
姜颖说,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从纠纷类型来看,包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0件,占比79.0%;网络侵权纠纷8件,占比10.5%,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件,占比10.5%,纠纷类型集中度较高。从主体看,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67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9件。从年龄分布看,当事人为8岁以下的案件有3件,占比4.0%,年龄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5岁;8至16岁的有66件,占比86.8%;16岁以上的为7件,占比9.2%。从结案方式看,已审结的63件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47件,占比74.6%,以判决方式结案14件,占比22.2%,裁定移送管辖案件2件。
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较高
姜颖表示,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较高。从案件的具体纠纷内容看,主要集中于充值打赏、网络购物、人格权侵权等类纠纷。其中,游戏充值案件20件,直播打赏案件22件,其他充值类案件15件,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达到75%。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原告多主张未成年人充值行为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还充值款。在网络购物案件中,未成年人原告多主张销售方存在违约、欺诈等情形而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在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多为未成年人在社交媒体中的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他人侵权,也有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被侵害引发的纠纷。
经统计,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金额从1000余元至60余万元不等,金额最高的案件为某游戏充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1万元。总体看,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84647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9712元,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34758元。人格权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性赔偿请求。
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仍需加强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仍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仍需加强,包括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网络沉迷问题较为突出。
姜颖介绍,案件反映出,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在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从简单接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开始,进而通过充值、打赏获得了更好的娱乐体验,后发展为大额充值打赏,个别未成年人甚至为其游戏账号购买了代练级服务。
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网课学习、正常娱乐为由欺骗家长获得电子设备,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家长休息时间偷用家长的设备进行娱乐消费。为了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和消费限制,未成年人往往使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注册登录,有的为防止事后被发现,还会在消费后删除验证短信、提示信息。有的还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成年人账号,购买代充值服务。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及认证措施,导致其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过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
应优化未成年人保护技术功能和工作机制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智能终端设备的制造者、销售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应积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优化身份核验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对于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和网络欺凌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更行之有效的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