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头商城有多少品牌润滑油(哈尔滨火车头商城官网)

2022-11-05 18:05:30 0

火车头商城有多少品牌润滑油(哈尔滨火车头商城官网)

为了确保火车头商城所提供商品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商品本身存在描述不符、瑕疵、破损、使用故障等问题,真正维护局内各单位、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进驻火车头商城供应商的管理,现将《火车头商城入驻商家管理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火车头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是经依法注册的哈尔滨铁路局指定的局内单位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米面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唯一网络经营平台,是规范采购渠道、防范廉政风险、实施阳光操作的市场化经营公平公开电商服务平台,凡符合商城网资质要求的商家均可申请入驻经营。

第二条 为加强商城规范管理,强化对入驻商家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维护商家和采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商城成立商城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商城招商,商家投诉、争议、考评,商品质量及价格的监督等工作;商城管理委员会由商城经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和兴铁粮油公司有关人员组成;商城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议事制度,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例会,临时会议由商城经理负责召集。

第二章 入驻管理

第四条 商家入驻方式为局内单位推荐和商家自荐两种。局内单位推荐是指商家经局内各部委处室、基层站段、运输辅助单位及非运输企业推荐入驻商城经营;商家自荐是指商家根据商城网的招商广告自愿与商城联系入驻商城经营。

第五条 商城招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招商公告在电视媒体、网络传媒、报纸传媒等载体公布。

第六条 入驻商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农副产品;

(三)经营米、面、油的法人企业经营资质和生产资质由兴铁粮油公司负责审核;

(四)路局、运代中心和商城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驻商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由商城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商城留存建档);

(二)经营劳保用品和农副产品商家还需提供与所上架商品相关的生产资质证书等;

(三)铁路局、运代中心、商城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商城自受理商家递交入驻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资料审核通过后,商城招商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商家准予入驻,商家需及时与商城签订《火车头商城合作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信誉保证金及商城服务费汇入商城指定账户。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商家以自愿为原则,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城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据市场规则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与商城签订《火车头商城合作协议》后即可办理入驻商城手续,同时享有商城《火车头商城商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入驻商家需向商城一次性缴纳信誉保证金及商城服务费(具体标准在《协议》中确定)。

第十一条 入驻商家须向商城提供以下资料信息,由商城为其提供账号和登录密码:

企业名称(与签订协议名称一致)、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帐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QQ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火车头商城合作协议》签订后,商城于2个工作日内为商家开立店铺;商家将信誉保证金及商城服务费存入商城指定的账户后,商城于2个工作日内为商家开通其店铺的图片上传、店铺装修等功能。

第十三条 商家须用独有的商城帐号登录商城网,根据页面提示流程操作,创建和装修店铺、布设产品、标示价格,并按商城要求统一参加商城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商家所经营商品品类应与其同商城签订的《火车头商城合作协议》中界定的商品品类相符,不得超范围经营。其中:

经营劳保用品类的商家可兼营办公用品。经营米、面、油的商家可兼营办公用品类和劳保用品类。经营办公用品类的商家不得兼营上述其它两类商品。

第十五条 商家上架的商品应符合相关行业、产品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将违反国家生产规定、假冒伪劣商品、盗用他人专利生产、会对用户人身产生伤害的商品上架。

第十六条 上架商品价格由商家自行决定,但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市场零售平均价格。

第十七条 买家是指在商城购买商品的用户(本商城特指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各单位和非铁路企业及个人)。

第十八条 拍下是指买家在商城网上确认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十九条 订单是指买家向单一商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

第二十条 商品发布数量是指商家在商城网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的总和。

第二十一条 节点处理是指当商家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店铺装修区是指店铺招牌、产品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

第二十三条 成交是指买家在商城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商城指定银行账户、商城通知卖家发货、买家网上确认收货、商城与卖家结算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 货款结算时间原则上按照商家与商城签订的《火车头商城合作协议》和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结算,其中涉及米、面、油货款结算由兴铁粮油公司与商家结算。

第四章 争议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争议是指商家和买家之间在产品质量、数量、服务、物流配送等方面存在争论未达成一致结论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商城受理商家争议范围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商家或买家的行为类问题及其他特殊问题等,具体如下:

1.商品问题:是指买家所购买的商品本身存在描述不符、瑕疵、破损、使用故障等问题;

2.商家或买家行为类问题:是指商家或买家违反交易规则或约定的行为问题;

3.其他特殊问题:是指商城认为需要受理的特殊问题;

4.商城受理商家争议期限为自买家支付完成日起7日内,特殊情况由商城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商城管理委员会负责争议受理、资料整理等具体事项,涉及米、面、油的争议由兴铁粮油公司负责解决,结果抄报商城。

第二十八条 商城管理委员会根据争议内容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协调或不予协调的决定。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商城管理委员会召集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属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争议事项将予以退回。

第五章 违规行为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商城的规范运行,保障商家和买家的正当权益,当商家在商城经营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时,商城有权按照商城规定对商家进行相应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规行为根据内容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和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总分考评(详见附件1:火车头商城规范商家经营行为考评标准)。

(一)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商城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以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商城对商家违规行为实行积分考评办法。考评积分总计100分,其中严重违规行为60分,一般违规行为40分。

第三十二条 严重违规行为积分考评如下:

(一)发布违禁信息,是指商家发布国家或行业明令禁止、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商品或信息,每次扣10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二)泄露他人信息,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每次扣10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每次扣20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四)假冒材质成份,是指商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虚假宣传的,每次扣20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五)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刻意规避商城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的行为,包括任意抬高商品价格或低价倾销伪劣商品的,每次扣30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六)经营米、面、油商家的严重违规行为由兴铁粮油公司进行界定考评,考评处理过程及结果抄报商城。

(七)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规行为处理:

(一)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10分的,给予商家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参加商城营销活动10天、扣取信誉保证金5,000元的处理;

(二)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20分的,给予商家下架店铺内50%的商品、限制重新发布商品、限制参加商城营销活动20天、限制发送站内信息、扣取信誉保证金10,000元的处理;

(三)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40分的,给予商家屏蔽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限制发送站内信息、限制参加商城营销活动30天、扣取信誉保证金20,000元的处理;

(四)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60分的,给予商家清退出场、全额扣取信誉保证金的处理,同时保留追索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因严重违规被扣取信誉保证金的商家,须在7日内补足信誉保证金;

(六)涉嫌违法的,商城有权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 一般违规行为积分考评如下:

(一)滥发信息,是指商家未按本办法及商城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每次扣2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二)使用不当方式发布商品或信息的, 商城将删除商家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每次扣2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三)在商品类页面发布以下错误描述的商品或信息的,商城将删除商家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扣分如下:

1.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特殊类目商品缺少所售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每次扣0.5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2.商品名称、图片、价格、物流方式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每次扣0.5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3.商品名称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每次扣0.5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4.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的,每次扣0.5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5.使用虚假的好评率、店铺评分、店铺类型,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每次扣1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6.商品与所发布的类目或属性不符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1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四)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商品销量,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的,每次扣5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五)描述不符,是指买家收到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对商品的描述不相符,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商家对商品材质、成份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的,每次扣5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2.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每次扣5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3.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但未对买家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每次扣5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六)违背承诺,是指商家未按照承诺向买家提供以下服务妨害买家权益,或未按照承诺向商城履行以下义务的行为。

1.商家违背以下任一承诺的,每次扣2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①商城判定商家确应承担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

②商城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7日无理由退换货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

③商家无正当理由缺席已承诺参加的商城官方活动的(除配送发货在途时间外);

④商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

⑤商家通过官方聊天工具等方式主观故意引导买家在商城之外进行交易的。

2.商家就已付款订单或特殊情形下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有未履行的其它承诺的,每次扣2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七)蓄意骚扰,是指商家采取骚扰他人,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蓄意骚扰的,每次扣10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八)不当注册,是指商家通过利用他人资质注册,滥用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商城运营秩序的行为,每次扣10分,以扣至零分为止 。

第三十五条 一般违规行为处理:

1.商家累计扣分达10分时,商城予以告诫一次;

2.商家累计扣分达20分时,商城予以警告一次,限制参加商城营销活动10天,扣取信誉保证金1,000元;

3.商家累计扣分达30分时,商城限制参加商城营销活动20天,扣取其信誉保证金2,000元;

4.商家累计扣分达40分时,商城限制参加商城营销活动30天,扣取其信誉保证金3,000元;

5.对上述四项违规行为处罚时,商城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商城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商家违规行为,涉及米、面、油类的违规行为由兴铁粮油公司负责处理,结果抄报商城。

第三十七条 商城管理委员会5个工作日内针对商家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书面送达商家。

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末,商城将依据对商家日常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商家予以考评,具体如下:

(一)综合考评总分排在前20名者,商城在货款结算、产品发布、信息检索、广告发布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当年综合考评总分低于六十分且排名后10名者,商城将下达《黄牌警告通知书》(见附件3),予以警告,督促整改;

(三)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低于六十分且排名后10名者,商城予以清退出场。

第六章 投诉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出售假冒商品、假冒材质成份、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信息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商城不予受理:

(一)违背承诺的投诉时间为交易结束后5日内;

(二)描述不符、骗取他人财物的投诉时间为交易结束后5日内。

第四十条 对延迟发货、违背承诺及恶意评价的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3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商城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商城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四十一条 商家自行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办法相悖的,除证据不足或判断有误的情形外,商城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第四十二条 商城有权要求商家纠正其违规行为,考评分值在每年年末清零,不结转下年。

第七章 清场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商城有权清退: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二)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且情节严重的;

(三)向商城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四)商家违反《商城商家入驻合作协议》;

(五)其他经商城认定需清退出场的情形。

第八章 质量及价格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强化对商家上架商品的质量及价格管理,是维护商城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证商城正常经营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商城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商城商家产品质量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商城质量及价格监督委员会实行例会议事制度,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例会,临时会议由商城经理负责召集成员部门参加。

第四十六条 商城质量及价格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上架产品质量、米面油农副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有必要的销售授权、是否具有必要的合格证等,与市场及同行业价格比较,是否存在哄抬价格行为、是否存在垄断市场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第四十七条 商城质量及价格监督采取临时检查(检查比率不低于10%)和专项检查(单一产品检查比率为100%)两种方式。开展联合检查时商城管理委员会还将邀请局内单位及商家代表。

临时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四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应对被检查商家产品质量做出结论性报告。

第四十九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局内单位收取回扣、刻意抬高产品价格导致采购成本升高情况的,商城将上述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路局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商城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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