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 航天中心医院(肖志军 京西医院)

2022-11-15 01:42:31 0

肖志军 航天中心医院(肖志军 京西医院)

当患者命悬一线,家属拒绝签字治疗时,作为医生的我们,是外求于法?还是内求于己?

“孕妇就医,家属签字”的问题一直存在,并困扰着所有的医院和临床医务人员。

家属拒绝签字手术,孕妇与胎儿双双身亡

2007年11月21日下午3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二人实际并未领取结婚证),来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诊。

医生们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否则产妇和胎儿都会有危险。

由于李丽云已经陷入了昏迷,其“丈夫”肖志军成了当时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可他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坚持药物治疗。

在之后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中,为了劝肖志军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医院院长、警察、医院的病人都相继给肖志军做工作,甚至有病人表示:如果他签字,立即给他1万元钱。

但肖志军依然不为所动,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此时医院也得到了上级指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无奈之下,在“照章办事”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的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

晚7点20分,第三次手术机会丧失后,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抢救无效,与腹中孩子双双身亡。

后来,李丽云的父母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告上法院,索赔121万,但由于找不到肖志军的下落,医院成了唯一的被告。

最终,法院裁定医院在此次事件中不构成侵权。尽管如此,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依然愿意给予10万元精神损失费,也就是业内常说的“无过错人道主义赔偿”

“肖志军事件”不断重演,且剧情惊人的相似

“肖志军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了十余年,但类似的悲剧却在不同的地方一次又一次的重演,且剧情惊人的相似。

2019年7月1日,一名19岁的女性患者,因剧烈呕吐,不能进食,到在海口市秀英区某卫生院求医,彩超检查显示:宮内妊娠单活胎,大小约8周左右。

次日,患者来到海口某三甲医院。由于尿沉渣检查“尿酮体++,尿蛋白+”,所以医生建议住院。

办理住院时,患者在无明显诱因的情况下,突然晕倒,持续数秒后恢复,伴有头晕、乏力,无胸闷、气促,却无心慌、心悸,无视物模糊等不适症状。

为此,医生予以建立静脉通道补液、吸氧等对症处理。

患者入院后神志障碍持续加深,7月3日凌晨1:30,医生与家属沟通目前病情,建议进行头部CT检査,排除颅內出血可能。

但是家属经商量后,以“CT有放射性,会影响胎儿”为由,拒绝了CT检查,要求继续观察,并签字为证:了解病情,拒绝检查,后果自负。

7月3日上午8:00,医生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要求进行头颅CT检查,以除外脑血管意外和器质性病变,但仍然遭到家属拒绝,并再次签字:拒绝头颅CT,后果自负。

无奈之下,医生只好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后来患者神志障碍进一步加深,医生只好强制进行CT检査,以明确病因。

头颅CT示:

1.右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

2.蛛网膜下腔出血;

3.脑水肿;

4.右侧颞叶低密度影。

建议必要时MRI、CTA、DSA等检查。

遂请神经外科会诊,考虑自发性脑出血,脑疝形成,生命岌岌可危,予以转神经外科治疗。

女方家人找男方要钱,男方没钱。问题是这小“夫妻”俩根本就没有领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既然不是法律上“夫妻”,那么,他们想当然的认为不是患者法律上的监护人,自然就无权签字。在他们看来,即使签字也是无效签字,不具备法律效果。

于是,男方和女方家人就一起跑到省卫计委去闹,去施压,要医院赔钱!省卫计委领导给医院指示:妥善处理好该纠纷!

但是,怎么妥善处置?领导没说。不过,即使没说,我想大家也猜得到,无非是息事宁人,花钱消灾。再不济,估计也得来个无过错人道主义赔偿。

目前,那名19岁的孕妇已经死亡,医调委已介入调查。

看似没有人性的规定,却是医院用血泪换来的教训

这两起悲剧何其相似:患者所谓的“丈夫”都作出了“拒绝检查(手术),后果自负”的承诺,但事情发生后,却由“家属”变成了路人。

这样的教训再次给我们的“临床告知”提了个醒:在签署这类知情同意书时,医生有必要对家属的身份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确认。

有人说,海口发生的这次事件是“肖志军案”的重演,但更多的人却认为,这两起“剧情”几乎一模一样的医疗事件,其实都是源于“家属知情同意权”的悲剧。

什么是“家属知情同意权”?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为什么会有“家属知情同意权”?

中国存在一种独具特色的医患关系,即医疗上一旦出现问题,很多家属会直接采取闹医院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选择上法院。这就会导致,医生和医院要面对的,并不是产妇本人,而是产妇的家属。

正是因为如此,才造就了我国医疗界的另一怪象:在选择医疗行为的时候,病人本身的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病人家属的意见。

换言之,病危情况下的患者,其生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属的决定。

结合这两起事件,许多人都认为这是一种没有人性的规定。但事实上,这种看上去没有人性的规定,却是医院用血泪换来的教训。

因为无数事例表明,医生需要防范的大多并不是患者,而是患者家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防范医闹,减少责任。

那么,家属决定权过大到底是好是坏?

家属决定权过大,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法律虽然保护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但同时也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冲动。当产妇命悬一线、却无法自己做主时,那么谁来保护她的就医权利呢?

“反思+改变+信任”才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有人说,医生也应该为这两起悲剧负责,至少应该接受道义上的谴责,因为但凡他们“冲动”一点,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但事实上,不是医生不想救,而是不敢救,因为他们的“冲动”早已被现实给消磨了!

如今的医疗执业环境太差,医生除了要面对患者的“打杀赔”,还要面对上级部门“轻则罚款,重则结束执业生涯”所造成的妨碍。

当用来思考诊断疾病的医生,还得分一大半精力来提防人心的时候,医生还能剩下多少激情和“冲动”?

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这个事件如果不能引起大众的反思,从而使制度和规定上有所改变,未来每每遇到“产妇生命垂危,急需剖腹产的时候,家属却迟迟不肯签字同意手术”,那么悲剧依旧会上演,过去曾经发生,将来一定还会有,且永远不会停止。

相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多数患者家属的疾病诊断能力都不如医生科学,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出台一个增补性的条款,使得医生在常态下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在危急情况下也能有权威力量对家属的不当判断予以制约。

更为重要的是,患者及家属应该给予医生更多的信任,如果总是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医生,那么最终吃亏的一定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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