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李晨微博新浪微博,演员李晨演过的电视剧

2022-11-28 00:43:45 0

演员李晨微博新浪微博,演员李晨演过的电视剧

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因原告演员李晨败诉而引发关注,该话题一度上了微博“热搜”第一位。

记者注意到,二者转发时配文有所不同:败诉网友转载时评价“渣男李晨现形记,先马后看”,被法院认为是个人注解,转载及发表言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侵权;另一名网友转载时评价“文章真假不做评论,无论是不是谁的粉,都来说说对李晨的印象吧?”被法院判定为对转载文章的概述,不存在主观恶意,所以不构成侵权。

自媒体文章引发名誉侵权诉讼

2017年6月,新浪微博用户赵雷的账号“娱乐八股君”发布博文称,“#李晨杜某#颠覆三观!印某又被骗婚又被插刀李晨、杜某、贾某……”魏俊的账号“杜乔丹”在微博下跟评中含“插刀教三巨头”“插刀废物”等言语。

这并不是李晨第一次以网络名誉侵权诉至法院。2017年6月,深圳前瞻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前瞻网”发布《插刀教李晨背叛好友是个大渣男……》一文,经过一年诉讼,该公司也被判公开刊发致歉声明,并赔偿45000元。

李晨的最近一次起诉是在2018年9月。当月,李晨发现风尚云起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云起公司)在其微博账号“今夜九零后”和微信公众号“今夜九零后”发布了标题为《渣男李晨现形记》的文章。文章中,有“渣男李晨”、“背叛”、 “插刀青年”、“虚伪”等措辞。

随后,李晨将风尚云起公司起诉至法院。

李晨4月16日发微博表示已上诉

侵权文章转载者一胜诉一败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9月30日对李晨诉风尚云起公司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言论如“渣男李晨”、“背叛”、“虚伪”、“插刀青年”明显构成语言侮辱,虽然相关网络文章存在类似内容,但风尚云起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其未经查实相关网络文章内容便在其基础上发表涉案文章并使用上述言论,属于捏造事实,构成诽谤。

法院认为,上述言论势必会对李晨造成影响,且在一定范围内导致不特定人的误解,降低李晨的社会评价,对其精神造成损害,风尚云起公司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胡丹丹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微博用户,属于具有较大网络社区影响力的人士,其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其次,胡丹丹在新浪微博中转载的文章内容,是涉及他人是否存在虚假人设这样对个人名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一旦不实传播便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其应当更为谨慎传播;再次,胡丹丹自己发表的言论如“渣男李晨现形记”,上述言论势必会对李晨造成影响,且在一定范围内导致不特定人的误解,降低李晨的社会评价,对其精神造成损害。综上,胡丹丹的转载行为及发表言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了对李晨的侮辱,要求其公开致歉,赔偿1.5万元损失。

故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李季委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

李晨微博发的深圳前瞻公司向其致歉的声明截图

专家:影响力越大责任越大

李晨败诉的判决经公开后引发舆论关注,一度上了微博热搜首位。

“此案已上诉,目前二审中。之前的原发账号已经被判败诉,因其发布诽谤言论的侵权行为,被判道歉、赔偿。胜诉的案件都被选择性忽视,若今天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侵权的纵容,我坚持相信法律!”4月16日,李晨在微博上发表了此案件的态度。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朱巍表示,判定转载行为侵权与否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便是“权利义务相匹配”原则,账号的影响力越大,转载过程中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就越重,担的责任就越大,“即便以‘求证’形式来传播谣言,事实上仍对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效果。因此网民在传播信息前,有责任对其来源和可靠性作出一个基本判断。”

来源:澎湃新闻编辑: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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