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多少(保险诈骗罪量刑标准2022)
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30岁,个体运输户。
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汽车投保了价值60万元的财产保险。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因赌博欠了40万元赌债,但无力偿还,就萌发了制造保险事故骗取巨额保险金的恶念。被告人随后用极其低廉的价格收购了别人废弃的破旧汽车放置其家,把自己原有的汽车开出藏于亲戚家。2015年10月20日,陈某故意纵火将其购买的破旧汽车烧毁。然后向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伪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骗取了50万元的巨额保险金。
【问题】 陈某构成什么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0万元的巨额保险金,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刑法》第198条规定,对陈某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20元罚金。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保险制度。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它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第三,本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单位。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
从本案情况来看,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某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把已经废弃汽车冒充经过财产保险的汽车,并放火焚烧,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了价值50万元的巨额保险,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其行为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都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