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权力空间可以解读哪些作品(福柯权力话语理论基本要点)

2022-10-27 16:06:08 0

福柯权力空间可以解读哪些作品(福柯权力话语理论基本要点)

福柯:如何分析权力关系?

某人可以分析这样的关系,或者我应该这么说,通过谨慎地聚焦于那些确定的机构,这么做是极为合理的。后者构成了观察这种关系的一个优先方式,它是多样的和集中的,被修整着并且使它们的功效最大化。做一个初步的估计,某人可能会期待看到它们基本机制的形式与逻辑的出现。然而,这种权力关系的分析(就像某人在某些确定的具体机构中找寻权力关系那样)会显现出一些问题。首先,这种事实(被一个机构带入运作的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被设计为确保其自身的存在)给它带来了本质上具有再生产性的破译功能的风险,尤其是在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之中。其次,从机构的立场来分析权力关系,某人会使自己开放性地在后者中寻找前者的解释和始源,也就是说,最终会导致用权力来解释权力。最后,在机构的活动本质上是建立在两种因素(显现的或隐匿的规章和一种装置)之上的范围内,某人可能要冒在权力关系中赋予一方或另一方以过分的权力之风险,因而在后者中,某人只能去找寻法律和强制的调整了。

这并不是否认在创建权力关系上机构的重要性。恰恰相反,我是想表明,一个人必须要从权力关系的立场上去分析机构,而非相反,并且权力关系定置的基本点(即使它们在某一机构中被包含和晶体化)也要到机构外部来寻找。

让我们回到把权力的实施作为一种方式(某些行动也许构建了其他可能性行动的领域)的定义中来。因此,对权力关系恰当的解释是它是一种作用于行动之上的行动模式。换言之,权力关系深深地扎根于社会关系之中,而非作为一种补充性结构(一个人也许能够幻想它可以被彻底地抹消掉)重构于社会之上。在任何情况中,在社会中生活也就是以这样的方式生活,即作用于其他行动之上的行动是可能的——实际上也是绵延不断的。没有权力关系的社会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物罢了。顺便提及,使一个在既定社会中的权力关系的分析更具政治必要性的是它们的历史形成、强弱渊源以及转化或消除某物所需的条件。我们可以这样表达,不包含权力关系的社会不可能存在,这既不是说那些关系的创建是必需的,也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在社会内核之中的权力都构成了一种宿命(fatality),如此一来,它就不能被削弱了。相反,我是想说,对权力关系和权力关系之间的“激斗”(agonism)以及自由的不可移转性(intransitivity)的分析、详解以及质疑是内生于所有社会存在的一项恒久性政治任务。

权力关系的分析需要具体地构建一定数量的基准点:

1、区分系统(The system of differentiation)。这一系统使得一人作用于他人的行动之上:由法律或地位和特权传统决定的差异;在财富和物品划拨中的经济差异,生产过程中的转化,语言或文化差异,以及专业技能和竞争上的差异等等。

每一种运行着的权力关系均实施着区分,而这种区分既是它的条件,又是它的结果。

2、目标类型。那些作用于他人行动之上的人追逐着不同类型的目标:特权的维系,利润的积累,法定权威的运作以及一种功能或贸易的实践。

3、权力关系运行的方式。根据不同,其方式亦不同:要么根据权力的运行状况,即权力的施行到底是由军事威胁、话语效果、经济差异方式、或多或少复杂的控制手段还是由依据(或不依据)档案管理的监视系统引发的;要么根据规则,这些规则或明晰或隐晦,或稳定或灵活,它们依据(或不依据)那些将所有事物带入运作的技术手段。

4、制度化形式。这些制度可能混杂了传统的前设、法律结构、与习俗或时尚相关的现象(比如某人在家庭机制中看到的那样);它们可能采取一种封闭于自身之上的配置形式,它依赖于自己特殊的轨迹、自身的规则和被审慎限定的等级结构,在它运作时享有一种相对的自治(比如学校的或军事机制);它们也可能形成极端复杂的被赋予多重配置的系统,例如国家,它的功能就是将所有的一切都纳入其羽翼之下,在一个既定的社会整体中,使普遍的监视、规制原则、以及一定程度上对所有权力关系的分配均得以运作。

5、理性化程度。在可能性领域中的作为行动的权力关系的运行也许或多或少可以在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关联之中得到详尽的阐释,即手段的效果和结果的确定性(应用于权力施行中的或大或小的技术性精炼)或者又是根据可能付出的成本(它要么是运作手段的经济成本,要么是在所遭受的抵制所引起的反作用上花费的成本)。权力的运行不是一个赤裸裸的现实,一项制度性的权利,它也不是一种自我维持或自我毁灭的结构:它是精致的、转变着的和组织化的;它赋予其自身以或多或少适应其处境的过程。

这样就有人明白为何对一个社会权力关系的分析不能简化为对一系列机构的研究,甚至不能是对所有那些以“政治性”粉饰其门面的机构的研究。权力关系扎根于社会网络的体系之中。然而,这不是说,存在一种基本的和根本的权力原则,它主宰着社会以至于哪怕最微小的细节也不放过;而是要从以下几点出发进行理解,即要从作用于他人行动之上的行动的可能性出发,从个体差异的多样形式出发,从目的从发,从对施加于我们自身或者他人的权力既定的应用出发,从不同程度的部分或普遍的机制化出发,以及从或多或少经过深思熟虑的组织化出发,这样,一个人就能够定义不同的权力形态。在一个既定的社会中,人们彼此治理的形式和特殊境遇是多样的;它们相互叠加、互相交错,交互限制,因而有时彼此抵消,有时又彼此增强。可以确定的是,在当今社会中,国家虽然不仅仅是权力运行的一种形式或特殊境遇——即使它是最重要的——但是在一种确定的方式中所有其他的权力关系均与之相关。然而这并非是因为它们源于国家,而是因为权力关系变得愈发在国家的掌控之下(虽然国家管控在教育、司法、经济或家庭系统中采取的方式不同)。在这里涉及到“治理”(government)一词限定含义,一个人可以说权力关系一直以来逐渐被治理化了(governmentalized),也即以国家机构的形式或在其支持下,权力关系一直以来都被不断地精致化、理性化和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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