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金通和中伦文德(中伦金通东京分所)
作者 | 李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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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中伦律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然而,其却因一件注册在第42类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的“中伦”商标,与一家名为“北京中伦房地产咨询公司”(下称中伦房地产公司)的公司产生一起商标权属纠纷。
因认为中伦房地产公司申请注册的“中伦”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中伦律所针对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在商标局及商评委相继作出决定撤销上述商标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中伦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的“中伦”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纠纷背景
该案中诉争商标为第3466842号“中伦”商标,由中伦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月28日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目前,该商标流程显示“无效”。
一个是做法律服务的中伦律所,一个是做房地产咨询的中伦房地产公司,原本毫不相干的两家企业,却因一个人,而将二者联系在一起。
此人便是中伦律所原合伙人陈文,即现中伦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中伦律所于1992年成立,最初的经营形式为合作制,律所主任为李文,业务执行人为张学兵和陈文。1994年,中伦律所改为合伙制律所,合伙人包括张学兵、陈文、杨若寒等。
1993年5月11日,陈文设立中伦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信息咨询等。2003年2月25日,中伦房地产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伦”商标,200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
2003年9月3日,陈文退出中伦律所,另行成立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下称中伦文德律所),担任律所主任。
“中伦”失守
小编经过检索发现,中伦律所名下共有15件商标,其中包括“中伦”“中伦金通”“ZHONGLUN”等商标。
其中共有4件“中伦”商标,分别分布在第36类、第42类及第45类。
- 2006年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代理等服务上的“中伦”商标已获准注册。
- 1996年在第42类法律服务业上申请注册的“中伦”商标,状态一栏显示“无效”。
- 2003年在第42类工程、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中伦”商标,已获准注册。
- 而2014年在第45类诉讼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中伦”商标,状态显示“驳回复审中”。
中伦律所,虽然以“中伦”为字号开展法律服务,但是其目前却并未在“法律服务”类别上享有“中伦”商标的专用权,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撤三”回击
为夺回“中伦”商标,中伦律所针对中伦房地产公司的“中伦”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中伦房地产公司为证明其在2011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期间,对“中伦”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第42类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提交了如下证据:
针对中伦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满足这几个要求,即相关证据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商标使用行为发生在指定期间内、使用证据上显示有诉争商标标志以及诉争商标标志系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而中伦房地产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中伦”商标于指定的期间2011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2类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持续的商业使用,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应予撤销。
北京中伦房地产咨询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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