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宋丽(被执行人多久变成失信执行人)

2022-07-12 10:57:34 0

河南洛阳宋丽(被执行人多久变成失信执行人)

河南洛阳宋丽(被执行人多久变成失信执行人)不配合强奸来源于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则假新闻,说: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目录1事件介绍2网民评价3真实情况事件介绍编辑《一女子因激烈反抗强暴致对方死亡被判刑三年》、《一女子因为太漂亮被强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死获刑》……这两天,河南洛阳的这条“新闻”,被冠以各种吸引眼球的标题,在网络上广泛转载。此案被网友戏称为“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事件女主角引文不配合强奸犯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此事一出,媒体强烈的反应,纷纷转载批判,恨不能人肉男主角就地正法,良好的表现了作为媒体的“正义感”。不明真相的网友也表示了愤怒,表示了应有的愤慨。但是饭团却发现这新闻来源不明确,所谓的新闻用语也不是很规范,明显有杜撰的嫌疑,更是有前车之鉴。《小偷被事主紧追跑得累死: 失主被判刑》这条新商报报道的假新闻就是此新闻的杜撰蓝本。“新闻”还引述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的观点:“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以为身上的血是自己的,不知道强奸者的已受伤,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最后是法院的判决,“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1] 网民评价编辑该“新闻”出现后,很快被贴至天涯、猫扑等网友密集的网站,还产生了一个新词,叫做“不配合强奸”。面对这样一起离奇的案件,大多数网友为这个“宋丽”鸣不平,认为法院瞎判。有网友愤怒地说:“《刑法》应增加‘不配合强奸罪’和‘反强奸撅断下身致人死命罪’”还有网友认为:“难道江某喝醉了只知道强奸,就不知道自己打电话找120?说是故意伤害?荒唐嘛!被强奸女子一没有拿凶器,二没有主动攻击江某,怎么就故意伤害了呢?她就连有意识的正当防卫都没有吗?”最犀利网友评论这样说:“这篇文章告诉天下女性朋友,被人强暴时,一定要配合,不配合,就要抓去判刑。”不仅论坛和微博正在传播该“新闻”,某些不明真相的正规新闻网站也发布了该条“新闻”,更有网站搞起了关于“不配合强奸”的调查,调查题目是:“女子遭强奸反抗致人死亡,是否该被判刑?”5个选项分别为“判决很荒唐,亵渎法律”、“判决很公正,合情合法”、“男子犯在先,咎由自取”、“女人被强奸,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应该给宋丽物质奖励”,截至昨晚8点,大多数人选择的是“女人被强奸,正当防卫”。真实情况编辑洛阳法院网便于挂出了声明:“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附原文3月26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2009年2月31日22时(注意:2月不可能有第31天),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独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因为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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