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复印件是直接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一、传闻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同一回事吗?
不论是民事律师还是刑事律师,恐怕会经常听到“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这两个名词,但是笔者发现,许多律师经常会以为二者是同义词,是一回事,只不过大家的叫法不一样而已,实则大谬。就此问题,打一个简单的比方,人和黑猩猩拥有共同的始祖,但是也仅仅是拥有共同的始祖而已,从共同的始祖开始,人和黑猩猩走上了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
下面就以笔者自制的两张图为基础,让大家能够快速区分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严格上应该被叫作“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所确立的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并无传闻证据规则。
根据该规则,某一证人在法庭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内容被他人以书面方式交给法庭,或者被另一证人向法庭转述或复述出来,这种“书面证言”和“转述证言”均为“传闻证据”。【陈瑞华《刑事证据法》P067】
为什么要排除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并非与案件不相关,反而往往有关,毕竟根据常识,很多“听说的”事情往往都是真的。然而,“听来的东西”毕竟不可靠,不可信,禁止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有三点:1.传闻证据不可靠也不可信;2.本来控辩双方可以通过交叉询问来动摇证人的可信度,从而去伪存真,可是证人不出庭,这种机会便没有了;3.采纳传闻证据往往会拖延庭审,因为道听途说之词必然会导致法庭和控辩双方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其进行鉴别。
图中以黑色90°竖线区分了两个区域空间,即法庭内和法庭外。首先我们看图右(法庭外),一名证人在庭外作证并形成了书面的证人证言,然后被提交给了法庭。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所要排除的“书面证言”。
紧接着我们看左图,法庭上的一名证人作证时,其陈述的是法庭外证人所述内容,简单点说就是法庭上证人A作证的内容是他从庭外证人B那听来的,这就是“转述证言”。
最后,还能从图中看出什么细节?细心的读者应该可以发现,传闻证据规则是对言词证据的规制,并未将实物证据包含在内。
三、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载体的不同来源,我们可以把证据区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下面我们结合图2进行讲解。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分标准是证据与案件原始事实之间的距离,“距离近”的,就是直接证据,如证人耳闻目睹所作的证言,案发后犯罪现场形成的物品、痕迹、书面材料,通俗地说,以上都是“第一手”的,而非“二手货”。
举一反三,传来证据我们可说是二手、三手甚至四手货(证据),简而言之,传来证据是经过对原始证据的各种加工(复制、拍摄、摘录)而形成的,传来证据与案件原始事实之间的距离较之原始证据与案件原始事实之间的距离更远。
还能从图中得出什么细节?可以看出,传来证据不仅可以适用于言词证据,也可以适用于各种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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