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登记和odi登记的区别(37号文登记是什么意思)
企业赴境外上市,绕不开搭建VIE或红筹架构,同时也绕不过“37号文”和“7号文”两份文件。
37号文登记是中国自然人唯一且合法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而7号文则是员工股权激励资金回境和结汇的重要依据,企业管理者不得不知。
那么,两份文件的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其中又有哪些“雷区”得防?本期「富途安逸专家分享」栏目,邀请到ICS投资咨询的专家为我们解读。
本期分享嘉宾:
李亦斐,ICS投资咨询合伙人
张渝浩,ICS投资咨询市场拓展高级经理
注:
- 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文简称“37号文”
- 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文简称“7号文”
为什么要做外汇管理登记?
一谈到中国身份在境外持股,各界人士都会格外关注。尤其是对于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期权的中国籍高管和员工来说,如何合规地在境外持股,是其关心的重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所以从合规性上来说,持有境外公司股票或期权的中国籍高管和员工,都需要办理外汇管理登记。按照时间或类型划分,持有境外拟上市或上市公司股票或期权的人员,需要办理外汇管理登记的类型就是37号文与7号文登记。
虽然,2015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对37号文登记的流程有所修订,但主要内容仍以37号文为准。这次我们主要讲讲办理两个文件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37号文与7号文登记流程,和你要注意的N个事项
▎37号文
- 第一步:首先申请人需要获得境内权益
根据目前监管要求,37号文登记主要适用于境内自然人以境内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情况,境内权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认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所以,办理登记的自然人首先要拥有“境内资产或权益”,37号文的申请人必须在一家境内企业中持有权益。
注意:这步操作涉及企业自身方案的确定,企业或个人要综合考虑后续股权重组、法律和税务规划等需求,确认自己在境外持股的方式,从而确定对应境内权益主体的选择和重组方案。由于各个企业情况差异较大,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所以建议企业在前期方案确定前咨询专业机构。
- 第二步:设立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V公司)
37号文是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根据外管要求,需要登记申请人在境外直接控制的第一层公司信息。
所以,在提请37号文正式登记之前,必须完成境外第一层SPV公司的设立,作为申请人的个人控股公司(通常是BVI公司)。
这步操作相对快捷,一般BVI公司注册时间在一周以内,以ICS为例,通常的服务时间是1-3个工作日。
注意:一般建议每个申请人各自设立单独的SPV公司,减少因股份变化引起第一层SPV变化引发37号文变更登记。
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多设立几家SPV公司,以防后续人员变动引起申请人控股的第一层公司变动,从而触发复杂的37号文变更登记。
- 第三步:办理中国籍自然人股东的外管37号文登记手续
2015年之前,37号文登记的审批权限在各地外管局,自2015年之后,37号文审批权限被下放到了各地银行。
实操中,因为很多银行对于此类业务并不熟悉,有些银行一边操作一边学习,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沟通。如果企业对于时间要求较高,建议前期咨询专业机构并由专业机构代为沟通。
注意:对于37号文的审批,各地银行及外管局的政策口径不同。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在准备正式文件之前,由专业机构先就整体方案与当地银行或外管沟通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对于非标准及一些变形结构,由于政策原因,银行可能无法直接判断,需要与当地外管确认,也建议此过程由专业机构与银行和外管进行沟通、准备资料,会更高效。
- 第四步: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
日前监管形势下,37号文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因此需要在完成37号文登记之后,去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动作,并且此时间节点不可提前。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补登记,面临处罚风险。
▎7号文
第一步:确定及开始计划
7号文初始登记一般是在上市之后或新计划开始的3个月内,由境内代理机构(通常是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向外管局提请初始登记。
注意:公司在获得外管局初始登记后,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报表中必须提供公司在上个季度的股权计划情况(例如配发、行权、出售股票和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
- 第二步:准备审批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基本情况、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公司简介、期权参与人员名单及授予明细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等。
注意:此部分需注意计划类型及计划开始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第三步:办理中国籍高管和员工的外管7号文登记手续
因各地外管局在实操中的理解和审核口径有不同,建议在申报之前先与当地外管局沟通确认,或咨询专业机构给出方案后,再进行申报。
登记实操中,你可能会遇到这些问题
▎37号文登记常见问题
第一,是境外SPV设立的时间节点。在设立境外SPV时,一定要确保37号文申请人在工商层面已经获得境内权益。
第二,关于境内登记人数较多的问题,因各地政策口径不同,对于人数较多的37号文登记难度较大,会有争议。建议办理登记之前先与当地银行及外管局确认是否可以顺利办理,或者可以聘请专业机构给出建议。
第三,境内权益主体中有机构股东需要办理ODI登记。有些地区对于37号文登记中有机构股东办理ODI登记的情况有争议,建议先与当地确认后再定方案。
此外,涉及境内权益主体中不参与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和机构股东,有些地区银行或外管要求签署表达放弃办理37号文登记的文件,其内容可能会引起相关股东的误解,建议提前与其进行沟通确保顺利签署。
第四,在目前的情况下,期权激励和境外信托的形式登记37号文较难实现。但在实操中,有些变形方案可以实现激励计划行权或信托在境外持股的目的,建议企业在操作之前与专业机构、律师或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
▎7号文登记常见问题
第一,期权激励计划早于上市时间。7号文登记一般是在上市之后或新计划开始的3个月内登记。实操中,大多数客户基本存在上市之前就有期权激励计划,所以登记的过程会遇到一些困难。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近些年来创业企业以及相关资本市场发展迅猛,2012年出台的7号文针对这类企业境外上市产生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衔接过程中有一定的空白,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也有滞后性,所以目前不少企业在这一问题上会遇到障碍。
第二,行权后长期持有股票。根据目前外汇管理的要求,原则上是不允许境外上市员工在行权后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但由于境外股票交易、银行手续繁琐目前文件上没有予以明确的时间。
第三,限制性股票一般会有行权后让员工获得股票长期持有的过程,这个和上面第二点的问题类似,所以申报过程中提到RSU也有一定争议。
第四,VIE公司的员工归属问题。VIE架构企业比较特别,从股权结构上讲,境外公司和VIE公司没有明确的股权关系,而是通过协议控制的关系来控制公司。在与上市公司的从属关系认定上,监管层面可能会觉得比较为难。VIE公司的员工到底能不能归属于上市公司集团内部,会有一些争议。
以上,就是37号文和7号文两个文件,在登记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建议企业在激励计划成文或开始之前提前与专业机构进行沟通,提前做好计划以及文件的调整,以便于后续登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