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疫津贴标准2004版文件原文(卫生防疫津贴标准202013号文件)
根据国家、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昆明市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文件规定,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四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卫生防疫津贴范围是指对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治期间参照相应类别和标准享受卫生防疫津贴,按月计发。
文件规定,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四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文件明确,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就高享受一种类别津贴。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临时参加卫生防疫的其他编制内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津贴,按实际天数折算后按月计发。
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而1979年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和2004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即行废止。
据悉,此次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广大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关心和重视,昆明市将认真抓好实施工作,执行好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全媒体记者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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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