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措施推进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产业发展
福州12月30日电 (郑江洛)为提升福建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保供能力,30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产业发展有关措施》。
《措施》包括支持企业改造扩产、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强化要素服务协调等四条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首先,支持企业改造扩产。《措施》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迅速响应市场需求,采取扩产、转产、代工等方式,快速扩大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洛索洛芬钠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产能。对福建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重点管理的相关企业,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购买上述药械生产设备,并经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组织确认后,按照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咨询设计等)投资额8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
其次,优化审评审批服务。对新冠病毒感染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实施重点扩能增产项目以及恢复生产经营等审评审批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精准帮扶机制,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方面,《措施》指出,指导和督促各地针对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因扩产增产、人员感染治疗等造成的缺工问题,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解决。
据了解,2023年一季度,福建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重点管理的相关企业,且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稳定生产的,可申请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措施》还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产能、全力满负荷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2023年一季度增产增效相关奖励政策;依托“福建金服云”平台,引导纾困贷、技改贷、科技贷等福建省特色信贷产品支持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加强对防治重点药械生产企业的服务保障,协调解决企业原料、用工、物流等各种困难问题。
以上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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