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楼上不承认,物业(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最新法律民法典)
民法典
高空抛物法律责任
背景介绍
5月28日,备受瞩目的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由此,大到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其中,有关“高空坠物”方面的内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
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专家解读
针对民法典第1254条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 杨立新表示,对于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了详细要求。民法典第1254条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
而从条款来看,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杨立新认为,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严格予以制止。民法典开宗明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对建筑物抛物损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马怀德在中国法学会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上的也表示,需从立法上阻却“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发生,同时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所有公民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质,自觉遵守法律,避免发生高空抛物行为。
实践意义
2013一名贵州男子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头部身亡。因无法找到真凶,死者家属将可能丢砖头的全楼46户住户以及物管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2015年6月,遵义红花岗区法院判决可能丢砖头的全楼46户住户平均承担补偿责任,每户被判赔三千元,物管公司同样担责。
家住北京某小区的业主赵先生向表示,“小区里高空坠物的隐患确实让人担心,砸车、砸物还好解决,一旦砸了人,后果往往会很严重。但是一家坠物,全楼都跟着担责任,也会感觉很‘无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丁宇翔在中国法学会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上表示,高空坠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依据《侵权责任法》被判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业主,很多自觉无辜。于是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这是一个新规则,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不正常利益关系完全理顺,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补偿仅是垫付性质,且最终享有追偿权,而不是“连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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