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莫名被快捷支付微信支付没有信息_银行卡莫名被快捷支付扣钱咋回事?
手机快捷支付大家都不陌生,我们不需要去银行柜台专门开通,只需要通过短信验证码即可完成,银行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存在的风险同样值得重视,银行在客户开通快捷支付时的安全验证和风险提示义务必不可少。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子:黄女士的银行卡并未开通网银和快捷支付方式,却在6个网络平台消费15笔,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8日,黄女士在南宁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并每月按时支付2.5元的服务费。
2016年7月6日,黄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银行账户在7月3日消费15笔共20951.01元。黄女士随即前往派出所报案,案件至今尚未侦破。
黄女士的银行卡15笔消费均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方式,共在6个网络平台进行消费,包括易宝支付、网银在线、中国移动支付、财付通等。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南宁某银行赔偿存款20951元。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此,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此项服务时,理应在业务开通及交易流程中已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
本案中,黄女士在发现其银行账户资金异常后前往派出所报案,用于证明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所为,并否认自己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开通快捷支付方式,此点亦可从银行提交的银行卡流水清单可以得到确认。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银行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针对黄女士银行卡在上述交易平台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的时间、程序,以及在开通过程中银行是如何验证黄女士身份等问题,银行均未能予以明确,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且黄女士已经在银行处订购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并每月按时支付服务费,在其银行账户在2016年7月3日密集发生资金变动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行为可提醒黄女士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银行未能充分举证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银行违反了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黄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责任,扣除黄女士已经获得“财付通”退款3990元,银行还应支付存款损失20951元-3990元=16961元。
法官提醒
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关联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验证码等;若手机被盗,到第三方平台撤销快捷支付方式,及时致电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服,申请解除手机绑定服务,或可在支付宝页面取消绑定银行卡。
同时,银行在客户开通一些业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身份验证确认程序,并向客户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