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88号(渔政88船现状)

2022-11-26 19:47:55 0

中国渔政88号(渔政88船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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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2019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2018年7月—2019年6月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358批,不合格6批。2019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化学药品、中兽药等监督抽检2674批,不合格39批,其中1批检出非法添加物。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我部组织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8年7月—2019年6月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358批,不合格6批(见附件1)。2019年第二季度共完成化学药品、中兽药等监督抽检2674批,不合格39批,其中1批检出非法添加物(见附件2)。共发现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14批(见附件3)。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不合格产品情况

6批不合格产品中,4批重组禽流感(H5+H7)二价灭活疫苗效力检验不符合规定;2批布氏菌病活疫苗(S2株)活菌计数不符合规定。

(二)化学药品、中兽药不合格产品情况

1.不合格项目:39批不合格产品中,3批产品性状不合格,14批产品鉴别不合格,9批产品检查项不合格,21批产品含量测定不合格,1批产品检出非法添加物甲氧苄啶。

2.抽检环节质量状况: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比例分别占抽检总数的20.2%、70.5%、9.3%,不合格率分别为0.6%、1.5%、2.8%,

3.产品类别质量状况:化药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其他类产品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6.2%、37.9%、25.1%、0.8%,不合格率分别为0.8%、1.5%、2.4%、0。中药类产品不合格率最高,明显高于化药类产品和抗生素类产品。

兽用抗菌药抽检1135批,不合格18批,不合格率为1.6%;水产、蚕、蜂用药抽检69批,不合格3批,不合格率为4.3%;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59批,不合格0批;进口兽药抽检7批,不合格0批。

(三)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兽药产品情况

14批次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的兽药产品中,有5批次兽药产品未赋二维码,4批次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5批次兽药产品查询不到追溯信息。

三、重点监控企业情况

经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和查处,2018年度和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中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临沂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昌盛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陕西骊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已被立案查处并完成整改;经营环节抽取的潍坊鸢城兽药有限公司的产品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经查实为假冒兽药,现撤销对潍坊鸢城兽药有限公司的重点监控。

四、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期抽检的兽药产品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含量不合格。化药类和抗生素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在于含量不符合要求,多为含量偏低,存在企业不按生产工艺生产、对质量控制不严或为降低成本不按处方投料等问题,不排除有些企业存在生产工艺或产品包装存在问题,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性。二是中药有效成分无法检出。中药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为生产企业偷工减料,减少药材投料品种或以次充好,导致一种或几种药材无法检出。三是非法添加现象依然存在。本季度抽检活动中有1批样品检出甲氧苄啶。四是其他项目不合格情况。检测发现兽药性状、干燥失重、水分、溶解性、有关物质和无菌等均存在不合格现象。不合格原因与企业设备设施、原材料、产品配方、生产包装工艺、生产过程未按GMP要求进行湿度和洁净度控制等相关。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被抽样单位的处罚。各地要按照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对从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清缴销毁相关库存产品,责令停止生产被抽检产品,立即召回相关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没收销毁经营企业相关库存产品,并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从经营企业、使用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工作。

从经营企业抽取样品检测发现非法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追溯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结果要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不合格产品是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相关售出产品,监督销毁相关库存产品和召回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对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要求情况的查处。监督抽检发现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监管要求情况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其他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六、兽药安全使用要求

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

兽用抗菌药物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存在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采取积极果断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抓住关键环节坚决打击兽用抗菌药物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序号

名称

农业部公告

序号

名称

农业部公告

1

克仑特罗

235

41

卡巴氧

560

2

沙丁胺醇

560

42

万古霉素

560

3

西马特罗

235

43

金刚烷胺

560

4

己烯雌酚

235

44

金刚乙胺

560

5

玉米赤霉醇

235

45

阿昔洛韦

560

6

去甲雄三烯醇酮(群勃龙)

235

46

吗啉(双)胍(病毒灵)

560

7

醋酸甲孕酮

235

47

利巴韦林

560

8

氯霉素(包括琥珀氯霉素)

235

48

头孢哌酮

560

9

氨苯砜

235

49

头孢噻肟

560

10

呋喃唑酮

235

50

头孢曲松(头孢三嗪)

560

11

呋喃它酮

235

51

头孢噻吩

560

12

呋喃苯烯酸钠

235

52

头孢拉啶

560

13

硝基酚钠

235

53

头孢唑啉

560

14

硝呋烯腙

235

54

头孢噻啶

560

15

安眠酮

235

55

罗红霉素

560

16

林丹(丙体六六六)*

235

56

克拉霉素

560

17

毒杀芬(氯化烯)*

235

57

阿奇霉素

560

18

呋喃丹(克百威)*

235

58

磷霉素

560

19

杀虫脒(克死螨)*

235

59

硫酸奈替米星

560

20

双甲脒*

235

60

氟罗沙星

560

21

酒石酸锑钾*

235

61

司帕沙星

560

22

锥虫砷胺*

235

62

甲替沙星

560

23

孔雀石绿*

235

63

克林霉素(氯林可霉素、氯洁霉素)

560

24

五氯酚酸钠*

235

64

妥布霉素

560

25

氯化亚汞(甘汞)*

235

65

胍哌甲基四环素

560

26

硝酸亚汞*

235

66

盐酸甲烯土霉素(美他环素)

560

27

醋酸汞*

235

67

两性霉素

560

28

吡啶基醋酸汞*

235

68

利福霉素

560

29

甲基睾丸酮

235

69

井冈霉素

560

30

丙酸睾酮

235

70

浏阳霉素

560

31

苯丙酸诺龙

235

71

赤霉素

560

32

苯甲酸雌二醇

235

72

代森铵

560

33

氯丙嗪

235

73

异噻唑啉酮

560

34

地西泮(安定)

235

74

洛美沙星

2292

35

甲硝唑

235

75

培氟沙星

2292

36

地美硝唑

235

76

氧氟沙星

2292

37

洛硝达唑

235

77

诺氟沙星

2292

38

呋喃西林

560

78

非泼罗尼

2583

39

呋喃妥因

560

79

喹乙醇

2638

40

替硝唑

560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水生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截至2019年6月)

说明: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水生食用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不限于本宣传材料,全部禁用药品目录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2.除带*的药品外,上述药品还包括其盐、酯及制剂,具体名称和禁用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3.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30-36号药品允许做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4.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其他禁用渔药,如滴滴涕、环丙沙星、红霉素等不属于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19年2号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的水产用兽药,截至2019年6月)

序号

名称

出处

休药期

序号

名称

出处

休药期

抗菌药

消毒药

1

氟苯尼考粉

A

375度日

35

高碘酸钠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2

氟苯尼考注射液

A

375度日

36

癸甲溴铵碘复合溶液

B

未规定

3

甲砜霉素粉

A

500度日

37

过硼酸钠粉(水产用)

B

0度日

4

恩诺沙星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38

过碳酸钠(水产用)

B

未规定

5

氟甲喹粉

B

175度日

39

过氧化钙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6

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0

过氧化氢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7

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

B

750度日

41

聚维酮碘溶液(Ⅱ)

B

未规定

8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B

500度日

42

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9

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3

硫代硫酸钠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10

复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4

硫酸铝钾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11

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5

氯硝柳胺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12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6

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驱虫和杀虫药

47

三氯异氰脲酸粉

B

未规定

13

复方甲苯咪唑粉

A

150度日

48

三氯异氰脲酸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14

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49

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15

阿苯达唑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50

稀戊二醛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16

吡喹酮预混剂(水产用)

B

500度日

51

溴氯海因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17

精制敌百虫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52

复合亚氯酸钠粉

C2236

0度日

18

敌百虫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53

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

C2357

19

地克珠利预混剂(水产用)

B

500度日

54

含氯石灰(水产用)

B

未规定

20

氰戊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中草药

21

溴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55

大黄末

A

未规定

22

高效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56

大黄芩鱼散

A

未规定

23

盐酸氯苯胍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57

虾蟹脱壳促长散

A

未规定

24

硫酸铜硫酸亚铁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58

穿梅三黄散

A

未规定

25

硫酸锌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59

蚌毒灵散

A

未规定

26

硫酸锌三氯异氰脲酸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60

百部贯众散

B

未规定

27

辛硫磷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61

板黄散

B

未规定

杀真菌药

62

板蓝根大黄散

B

未规定

28

复方甲霜灵粉

C2505

240度日

63

板蓝根末

B

未规定

消毒药

64

苍术香连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29

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65

柴黄益肝散

B

未规定

30

次氯酸钠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66

川楝陈皮散

B

未规定

31

蛋氨酸碘粉

B

0

67

大黄侧柏叶合剂

B

未规定

32

蛋氨酸碘溶液

B

鱼、虾0

68

大黄解毒散

B

未规定

33

碘附

B

未规定

34

复合碘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70

大黄芩蓝散

B

未规定

序号

名称

出处

休药期

序号

名称

出处

休药期

中草药

中草药

71

大黄五倍子散

B

未规定

101

脱壳促长散

B

未规定

72

地锦草末

B

未规定

102

五倍子末

B

未规定

73

地锦鹤草散

B

未规定

103

五味常青颗粒

B

未规定

74

扶正解毒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04

虾康颗粒

B

未规定

75

肝胆利康散

B

未规定

105

银翘板蓝根散

B

未规定

76

根莲解毒散

B

未规定

106

银黄可溶性粉

C2415

未规定

77

虎黄合剂

B

未规定

107

黄芪多糖粉

C1998

未规定

78

黄连解毒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08

博落回散

C2374

未规定

79

黄芪多糖粉

B

未规定

生物制品

80

加减消黄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09

草鱼出血病灭活疫苗

A

未规定

81

苦参末

B

未规定

110

草鱼出血病活疫苗(GCHV-892株)

B

未规定

82

雷丸槟榔散

B

未规定

111

嗜水气单胞菌败血症灭活疫苗

B

未规定

83

连翘解毒散

B

未规定

112

牙鲆鱼溶藻弧菌、鳗弧菌、迟缓爱德华菌病多联抗独特型抗体疫苗

B

未规定

84

六味地黄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13

鱼虹彩病毒病灭活疫苗

C2152

未规定

85

六味黄龙散

B

未规定

114

大菱鲆迟钝爱德华氏菌活疫苗(EIBAV1株)

C2270

未规定

86

龙胆泻肝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15

大菱鲆鳗弧菌基因工程活疫苗MVAV6203株)

D158

未规定

87

蒲甘散

B

未规定

维生素类

88

七味板蓝根散

B

未规定

116

维生素C钠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89

芪参散

B

未规定

117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90

青板黄柏散

B

未规定

激素类

91

青连白贯散

B

未规定

118

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

B

未规定

92

青莲散

B

未规定

119

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

B

未规定

93

清健散

B

未规定

120

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

B

未规定

94

清热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21

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水产用)

B

未规定

95

驱虫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22

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水产用)

B

未规定

96

三黄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23

注射用绒促性素(I

B

未规定

97

山青五黄散

B

未规定

其他

98

石知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24

盐酸甜菜碱预混剂(水产用)

B

0度日

99

双黄白头翁散

B

未规定

125

多潘立酮注射液

B

未规定

100

双黄苦参散

B

未规定

说明: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的水产用兽药不限于本宣传材料,水产用兽药目录以兽药典和兽药质量标准及相关公告为准,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2.代码解释,A:兽药典2015年版,B: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C:农业部公告,D:农业农村部公告,例如:C2505为农业部公告第2505号。3.休药期中“度日”是指水温与停药天数乘积,如某种兽药休药期为500度日,当水温25度,至少需停药20天以上,即25度×20日=500度日。4.兽药名称、用法、用量和休药期等以相关文件或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为准。

倡导拒绝购买和使用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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