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起安全事故发生后竟然与受害人“玩”赔偿“拉锯战”

2022-08-14 20:40:31 0

浙江台州:一起安全事故发生后竟然与受害人“玩”赔偿“拉锯战”

中国焦点新闻网815日浙江台州讯(记者陈翔付涛报道)世事茫茫,光阴有限,算来何必奔忙?人生碌碌,竞短论长,却不道荣枯有数,得失难量。此文出自沈复《浮生六记》,意为看淡人生,莫论长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就有许多事是无法看淡的,不去计较也是不行的!

记者今天要给大家讲诉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重庆人,到浙江打工,在矿山突遇二氧化碳爆炸,造成双目基本上失明,被鉴定为四级残疾,护理依赖程度为三级。40多岁就惨遭如此灾难,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然而,当地政府部门面对这个年轻人的如此惨状,不但不同情,反而与受害人“玩起”了赔偿“拉锯战”,六年时间过去了,受害人不知道往返了多少次重庆——台州,一次次地《行政复议》,一次次地《行政判决》,将一个走路都要人陪护的可怜人当“猴耍”……

上图:浙江天台县人民政府

【祸从天降】矿山采石气罐爆炸造成“四级伤残”


据记者了解,受害人陈亿伦,出生于1972年4月6日,家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民胜村6组41号,2016年,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下陈岙石材矿打工,该矿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出资额90万元。合伙人为林武、张敏杰、周志兵。采矿许可证号:3310230810001,有效期:玖年(2008年4月至2017年4月)。

合伙人张庆龙在该石材矿承包开采乱石,他在调查笔录中称:下陈岙石材矿法人是林武,石矿负责人是杨周兴,徐亦奎等3人负责,我和高立台合伙与杨周兴、徐亦奎联系,负责矿山挖掘机施工,收益进行七三分成。大约是在2016年8月20日,进场施工,基本上是使用一台挖掘机,有时候使用两台挖掘机,下陈岙石矿主要利用机器切割之后,再用电钻,因为取石材的时候,硬度大,必须要放炮,经人介绍邀请了张云龙(湖南人),陈亿伦(重庆人)王浩(河北保定人)等4个人使用二氧化碳气体膨胀设备进行石材膨胀致裂……

张庆龙将钻孔业务承包给陈亿伦施工, 陈亿伦又介绍王浩到张庆龙处进行爆破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由王浩提供爆破设备,报酬按每根管500元计算。11月27日,王浩和其朋友王猛到下陈岙石材矿试爆破,王浩将二氧化碳爆破设备放进陈亿伦事先打好的孔里,因人手不够,王浩要求陈亿伦帮忙,陈亿伦帮助王浩将洞孔周围的土回填到洞里的时候,二氧化碳气罐发生爆炸,造成陈亿伦、张云龙二人受伤。

张云龙被送往天台县人民医院就诊后痊愈。陈亿伦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台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双眼爆炸伤、右眼上睑断裂右眼球黏连、左眼角膜丝状物、左眼角膜斑等,住院治疗30天,此后多次门诊复诊治疗。陈亿伦伤情经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四级残疾;同时确定陈亿伦损伤后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2016年11月27日)起至评残前一日(2018年5月8日)止,营养期限为180日;陈亿伦护理依赖程度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三级护理依赖。

上图: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

【落井下石】法院在责任认定上明显存在“偏袒”


事故发生后,陈亿伦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以及本案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张庆龙与被告王浩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陈亿伦与被告王浩之间形成帮工关系,张庆龙将爆破工作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王浩施工,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张庆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庆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合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本院酌定由原告陈亿伦承担20%责任,由被告王浩承担50%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合理性问题。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45135.7元,医疗发票其中有195.6元系伙食费用,因原告已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故该部分费用应予剔除,即原告合理医疗费用为44940.1元。2、残疾赔偿金,按照2017年度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伤残赔偿系数70%的标准计算20年为349384元。3、误工费,按照每日167元标准计算528日为88176元。4、护理费,住院期间按照每日167元标准计算30日为5010元,出院后至评残前护理费每天按84元计算为41832元,合计46842元。评残后的护理费,暂考虑10年为306600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女儿陈佳玥、陈佳莹的扶养费计算至18周岁为152207元。父亲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放弃主张。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日30元的标准计算30天为900元。7、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3000元。8、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以及实际诊疗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用为5000元。9、鉴定费3100元。

上述损失合计1000149.1元。则被告王浩应承担500074.55元。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可在治疗后另行主张。同时,根据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伤残情况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王浩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据此,被告王浩应赔偿原告陈亿伦损失530074.55元。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上图: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下陈岙石材矿事故发生现场

【惨无人道】残疾人往返数次赔偿款仍未“执行”


接到如此《判决》,陈亿伦欲哭无泪,受害人受伤是因二氧化碳气罐爆炸所致,法院不查明案涉二氧化碳气罐爆炸是否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涉案气罐是否进行了鉴定?是否通过了“安检”?单从人的操作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所得出的事故直接原因必然是片面的!法院在责任划分上明显存在偏袒的嫌疑,竟然将50%的责任划给一个打工仔,天台县人民政府,以及安监部门是否履行了监督的职责?气罐厂家生产的产品是否经过了安检?这应该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法院为什么对此无视?这“背后”是否存在“猫腻”?

果然,陈亿伦的担心是正确的,法院判决王浩赔偿陈亿伦53万元,至今一分钱也没有支付,多次催促法院执行,法院说,执行不了他的财产,王浩在浙江有两张卡,只有两千多元,金额太少,暂不划扣。《判决书》注明,履行期限内未支付,法院将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王浩财产等强制措施。陈亿伦多次催问,法院均未执行。

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陈亿伦只得委托律师向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信息公开申请》。20191028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回复称,该案系天台县公安局坦头派出所接到报案,天台县坦头镇监察中队对张庆龙和王浩进行调查,制作了两份询问笔录,但在20161127日前后从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反映下陈岙石材矿爆炸事故的安全事故,因此对该事故未成立调查组,亦没有事故调查报告。于是,陈亿伦委托的律师又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29日,天台县人民政府答复称,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同时依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一般矿山事故应由矿山企业自行调查和处理。因此天台县人民政府也未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于天台县人民政府的答复,陈亿伦存有异议,遂向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台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天台县人民政府的答复正确,维持了天台县人民政府认为事故应由矿山企业自行调查的决定。不得已,陈亿伦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天台县人民政府才于2020115日,责成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至此,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已过去四年的时间。

对于事故调查,陈亿伦还是抱有极大希望的,毕竟是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应该可以还原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然而,陈亿伦发现刚刚燃起的希望之火随着事故调查的进行再次被无情的扑灭。

2020年1217日,事故调查组出具了《天台县下陈岙石材矿“11.27”二氧化碳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在未对发生爆炸的二氧化碳气罐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将事故发生原因归结为,直接原因是“王浩在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爆破作业工程,在实施二氧化碳爆破过程中,未确保作业环境安全,违规指挥未经安全培训;不具备爆破作业上岗资格的陈亿伦、张云龙从事矿山爆破作业,并发生事故。”间接原因是“天台县下陈岙石材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项目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认真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项目承包人张庆龙违法施工行为没有尽到阻止监督管理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张庆龙作为下陈岙石材矿采乱石工程的承包人,未对陈亿伦等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同时将爆破作业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王浩施工,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样一份事故调查报告在陈亿伦看来,完全就是天台县人民政府为应付自己,而仓促形成,既没有科学依据,也没有真正查清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于是,陈亿伦再次向台州市人民政府就天台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93日,台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再次维持了天台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陈亿伦不得已再次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陈亿伦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二氧化碳爆炸所引发的安全事故,那么存放二氧化碳气体的罐体自然就是事故调查的重要对象,只有在查明事故的发生与案涉二氧化碳氧罐无关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才是客观的。

同时,代理律师认为,依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是天台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在本案中,若天台县人民政府得知原告的调查申请后,依法启动对案涉事故的调查,则也不会出现案涉二氧化碳氧罐超过检测期的问题。但由于天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人为的拖延了事故调查的启动时间,才使得案涉二氧化碳氧罐因被超过检测期而不能进行鉴定的后果。


上图:案涉二氧化碳气罐

【天理难容】相关单位将“皮球”踢过去又踢回来


而在案涉事故发生之后,坦头镇安监中队就对案涉事故的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当时案涉二氧化碳氧罐是由涉事石材矿实际承包人张庆龙在保管,包括在2019年陈亿伦申请对张庆龙进行强制执行时,张庆龙仍称案涉二氧化碳氧罐在其处,陈亿伦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反复告知台州市政府、天台县政府案涉二氧化碳气罐的存放地,两级政府却听之任之,不为所动。因此并不是如《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称查找不到实物。

天台县人民政府没有依职权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给出案涉二氧化碳氧罐分析结论,没有就案涉二氧化碳氧罐是否与二氧化碳爆炸有无因果关系进行评析。但为了应付原告,同时也为了规避自己因为行政不作为导致案涉二氧化碳氧罐鉴定不能进行的不良后果,天台县人民政府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批复》。法院也根据此《批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习总书记在浙江安吉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研时说:“要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个地方‘找个说法’”。而陈亿伦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至今,经历了数次行政复议和数次行政诉讼,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让一个身带四级伤残的残疾人,在一次又一次的《行政复议》,一次又一次的《行政判决》司法“马拉松”的“游戏”中往返、奔波……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领导人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一场治理的革命,也是理念的革命。因此,恳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解决本案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台州市政府、天台县政府不依法履职、怠于履职的行为进行审查,依法维护陈亿伦的合法权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行驶“司法救助”的形式,天台县政府行驶“人道主义”形式,也应该共同出资一笔资金,帮助一下这个走路都需要人陪护的可怜人!何况,天台县政府明显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但不予纠正,相反还为其进行开脱,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据媒体报道,20226月,浙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78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625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382人。

  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11起,其中,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问题174起,占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82.5%。

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267起,其中,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109起,违规吃喝69起,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58起,这三类问题占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总数的88.4%。

而台州市政府、天台县政府等单位,对陈亿伦一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纠正?是否尽快兑现陈亿伦因为二氧化碳气罐爆炸造成四级伤残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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