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执法部门被“优秀企业家”热点爆料

2022-09-06 17:20:37 0

陕西咸阳执法部门被“优秀企业家”热点爆料

时值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全国人民都对未来充满着希望和远景。然而,却有一个江苏南京公民吕天豹多次用电话、微信联系记者,说他被一起“套路贷”纠纷“套”进去后,中业公司法人“设套”,“勾结”咸阳市执法部门某些“硕鼠”,将一起明显的“经济纠纷”定为“职务侵占”, 致使吕天豹被判刑一年六个月,民警马竞、孙琨等人在追缴“违法所得”时,竟然异地非法对吕天豹旗下南京华照公司、江苏万普公司、陕西安徽分公司的全部资料、电脑等物进行查封,并非法扣押了吕天豹之子案外人吕化万名下的奥迪轿车、住房等财产,至今没有得到归还……

我无言,我很难有给他“平反昭雪”的本事。但是,我真的希望能够助他一臂之力!

 我对他的遭遇不想赘述,大家去看吕天豹及辩护人写的《实名举报》就清楚了。由于疫情泛滥的原因,记者无法到现场实地去调查采访吕天豹遭遇的是非曲直,记者除了同情还能做些什么呢?

自从去年接手吕天豹蒙冤入狱一案,我参与后,连续以《陕西咸阳一起套路贷纠纷为何被警方与法院做成刑事案?》《陕西咸阳:吕天豹“蒙冤”一案曝光后二审是否会“柳暗花明”》《陕西咸阳:吕天豹蒙冤一案期待春暖花开》《 陕西咸阳:“套路贷”纠纷被公检法“做成”刑事案后为何不被“追责”》等文章发到网上,引起了全社会极大的反响。然而,咸阳市执法部门在媒体多次曝光的压力下,虽然答应三个月内作出处理的回复,但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民警马竞、孙琨,以及检察官杨涛、法官常保民等人,涉嫌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仍然逍遥法外……

吕天豹一案,让记者真的很怀疑,陕西咸阳是否还有正常的秩序?当所有的法律都被践踏,当所有的秩序遭到破坏。将会有更多的公民,像“河北唐山打人事件”“河南村镇银行事件”一样会走上绝路。仇恨并非无缘无故,当这些手无缚鸡之力的公民都变成一个个“人肉炸弹”,恐怖,便离我们很近了。

 以前读历史书,其中一段在描写反对殖民者的斗争是这样阐述的,这些殖民者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他们还不知道自己是坐在“火山口”上……

 国家领导人曾经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其年度工作报告中提出这个具体目标: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弄虚作假、奢侈浪费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但是,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这可能都是一个奢侈的话题。一个强权的政府,一个缺乏权力制衡的政府,一个连执法部门都可以无法无天的政府,普通老百姓怎么去对这些权贵们进行有效的监督?

 这不是要刀板上将死的鱼,去监督手握锋利菜刀的厨师吗? 

 附上吕天豹和他的辩护人写的《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全国各大媒体:

我是吕天豹,身份证号码320122196111120810,陕西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青山村三组48号,住江苏南京浦口珠江镇缔景名苑51102号。


【程序违法】咸阳公、检、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吕天豹及辩护人尤金福认为:陕西省咸阳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一审未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管辖问题直接进行实体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发回重审中,辩护人庭前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管辖程序问题,恳请发回重审案中,法院将本案退回秦都区检察院或移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理由如下:

1、案涉16万元、12.5万元利息是郑家奎通过民事诉讼,二级法院作出(2018)皖1102民初2471号、(2019)皖11民终168号已生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并依据该判决向琅琊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琅琊区法院强制扣划中业公司银行存款,再由郑家奎从琅琊法院领款而取得。这是一个无争议的基础事实。

本案中秦都检察院杨涛认为,吕、郑二人合谋采用虚假诉讼形式骗取2471号、168号民事判决而取得16万元、12.5万元利息,那么基础的法律关系是骗取了滁州市、琅琊区二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强制执行,否则、郑家奎不可能取得该16万元、12.5万元利息,根据《二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第十条、《二高、二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意见[2021]10号》第九条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虚假诉讼,应当征求民案审理法院意见,由法院撤销民事判决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郑家奎基于骗取滁州市、琅琊区二级法院民事判决书而取得款项,其基础法律关系、问题出在该一审2471号、二审168号民事判决上。因此,本案是涉嫌虚假诉讼罪,依二高办理虚假诉讼刑案解释规定应当由琅琊区法院审理

2、本案不适用牵连犯择一重罪(职务侵占罪)处罚,假设适用择一重罪处罚,仍然不适用改变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民事案件法院管辖。

假设本案适用择一重罪定罪,仍然不能改变基础法律关系即郑骗取判决书、由琅琊法院执行、扣划而取得款项核心的、重要的事实,《二高办理虚假诉讼刑案解释》没有规定在牵连犯中,择一重罪处罚时,可以改变因为虚假诉讼骗取民事判决而取得款项的犯罪可以改变管辖即不在审理或执行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因此,咸阳公、检、法对吕一案无管辖权。

3、案件的管辖问题是重要的程序问题,程序公正、合法是实体公正合法的保证、前提。本案在中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共和、张明学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启动涉嫌吕天豹挪用资金刑事程序对其拘留、逮捕,公安对吕天豹的几个公司财务情况都进行了司法审计。但案涉的16万元、12.5万元起诉书指控是郑家奎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捏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骗取滁州市琅琊区二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通过强制执行而取得。这是一件明显的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二高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第十条、《二高二部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意见》第九条规定,应当由民事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法院管辖。在吕被拘留、逮捕、退侦后,沣西新城公安局认识到案涉16万元、12.5万元是由仍然合法有效的2471号、168号民事判决而取得,故,沣西新城公安局以“西咸公沣西函【2019298号函”告知滁州检察机关,吕、郑合谋,涉嫌虚假诉讼,建议对2471号、168号案提起民事诉讼监督,撤销一审2471号、二审168号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此时,沣西新城公安、秦都检察院已经知道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应当移送琅琊区司法机关处理。但咸阳的公检法均没有移送,原因何在?有待以后监委调查。

4、咸阳公检法就管辖程序问题,一错再错,案件在原一审审理阶段,本辩护人于20201010日向秦都区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将案件移送琅琊区法院处理,秦都法院主审法官常保民不给辩护人任何答复,不先行解决程序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闻不问,于20201230日进行开庭审理案件实体,当庭辩护人坚持提出先行解决管辖的程序问题,但法官常保民仍然不予理睬,本案的程序问题严重违法。恳请本案即发回重审案,必须先行解决程序问题,将本案退回秦都区检察院,或将本案移送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审理,或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处理意见。

【事实错误】岂能将“砍头息”认定为“职务侵占”


    吕天豹辩护人认为:有关16万元,吕不构成虚假诉讼,更不构成职务侵占,理由如下:

1、案卷证据材料证实,吕天豹与郑家奎在之前有个23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是在琅琊区法院诉讼,后由张明学代理中业公司与郑和解,和解时按月息2分支付郑利息。因吕挂靠中业公司一级建筑资质承建部队的6258工程,部队支付的该工程的预付款,每一次工程进度款,吕用自己住房抵押贷款缴纳200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到中业公司后,中业公司扣除吕每年的50万元资质挂靠费、按与部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5‰扣资质挂靠费、扣除4%所得税、在扣除增值税开票税金之后,让吕向中业公司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月利息2分,中业公司才能把属于吕的工程款支付给吕,因中业公司截留很多工程款,导致吕天豹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6258工程施工进度中的材料款、人工费,被逼无奈,向郑家奎再次借高利贷。

2017年11月吕向郑借款100万元解决6258工程的年底的人工费、材料款问题,郑家奎乘人之危,要求吕补偿前一案的利息差(月息3分与2分)16万元,吕无奈之下同意后,郑将84万元转账给安徽分公司,剩余16万元,郑在次日从银行取现金16万元并取得16万元的现金取款凭证,让吕在该现金取款凭证上写明收到16万元现金并签名,以该16万元补偿前一案的16万元的利息差额。

辩护人认为,吕向郑借款就是100万元,另16万元是补偿另一案的利息差额,吕未受领16万元,是将该16万元作为另一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如果吕领取该16万元现金也应当给付郑,只是吕未让郑打收条收到16万元的前一案利息差补偿。支付另外一案的利息差,与借款100万元存在16万元预先扣下的砍头息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吕未按约支付该100万元借款和后面吕向郑另行借到50万元,郑向琅琊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诉讼中,中业公司张明学代理中业公司出庭应诉,庭前,吕已告诉张明学,该100万元借款中,其中16万元没有拿到,只拿到84万元并写出书面的《郑家奎借款情况说明》给张明学。

民事案件庭审中,张明学提出该16万元没有拿到,但郑否则该事实。郑的讯问笔录供述:自己有16万元的现金取款凭证并有吕写明收到现金并签名的证据,能打赢官司,郑才故意向法庭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导致一审2471号、二审168号案判决该笔借款本金是100万元,非84万元。

从上一节可见,如果抵销成立,吕不构成犯罪。如果抵销不成立,吕已向张明学披露并出具书面说明,没有拿到16万元,是郑家奎向法庭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捏在有关16万元虚假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吕与郑合谋的共同犯罪。有关吕没有向张明学提交与郑关于16万元利息差额的补偿问题谈判的“录音”,该录音在刑事案卷中存在,只是协商补偿利息差具体金额,吕没有向张明学提供该录音,不能证明吕天豹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根据《二高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郑构成虚假诉讼罪,吕无罪。

2、假设16万元与100万元不可分割,不存在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或另一债务债权抵销不成立,郑为了取得16万元,用16万元的银行现金取款凭证,让吕写明收到16万元现金并签名,郑的行为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伪造虚假给付的事实,根据2019228日《二高二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案意见》第3.2条规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和虚假给付事实,是一种典型的套路贷手段,如果郑不提起民事诉讼,该16万元就是郑诈骗;若郑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该16万元,属于牵连犯,郑构成虚假诉讼罪,吕无罪。

从上述二节内容可以看出,有关16万元问题,吕就是个被害人,咸阳公、检、法怎么把吕做成了罪犯?错案背后存在哪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链条?以后有待监委调查

3、有关16万元的利息差的补偿。6258工程最终的款项结算,由吕个人向中业公司承担,假设吕天豹为解决6258工程进度中的材料款、人工费问题,滥用职权给中业公司造成16万元损失,中业公司是民营企业,也是因为挂靠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吕天豹是安徽分公司负责人,作为民营企业的董、监、高滥用职权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按照现行《刑法》,没有条文规定,民营企业的董、监、高滥用职权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董、监、高构成犯罪。故,如果吕天豹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认定错误】郑家奎隐瞒已付款事实与吕天豹无关


    吕天豹辩护人还说:有关吕天豹已付郑12.5万元利息问题,系郑家奎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隐瞒已付款的事实,捏造民事法律关系,郑构成虚假诉讼罪,吕无罪。

安徽分公司借到郑150万元后,吕安排会计童传霞每月给郑按月息2.5分付利息。因在诉讼中,吕一审2471号、二审168号案均未出庭,吕确实忘记已付郑12.5万元利息之事,所以也没有将已付12.5万元利息告知中业公司的代理人张明学。

郑家奎在讯问笔录中供述:在庭审中,我看吕天豹未出庭,我想占有这个12.5万元利息,我就隐瞒已付12.5万元利息之事。根据《二高办理虚假诉讼刑案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郑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在诉讼中要求他人履行已清偿的债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轮”,据此,就该12.5万元利息,郑构成虚假诉讼罪,吕是被害人,是无罪之身。

在案卷中,对吕的讯问笔录共计11次,从未提及12.5万元利息问题,吕在拿到秦都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发现冒出来还侵占了12.5万元利息,自己亦莫名其妙。

请问:秦都检察院杨涛是本案逮捕、起诉一体的承办检察官,对吕天豹一案是如何核捕?核诉?起诉书是如何写出来的,且该案审查起诉期间,由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是如何退侦?补充哪些材料?对吕在整个案卷中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及12.5万元利息之事,起诉书是如何将12.5万元利息认定为吕的职务侵占款?如何侵占?难道不是渎职吗?有待今后监委调查。

【无端“背锅”】工程款被“截留”无奈借“高利贷”

   

吕天豹辩护人还解读了吕天豹向郑家奎借高利贷的原因——

因吕天豹挂靠中业公司建筑资质承建部队6258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3000万元,该工程自缴纳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到工程的开工、往前推进每个节点进度,均是吕个人全额垫资推进,中业公司没有出具一分钱。相反,在部队退还吕天豹的200万元投标保证金、支付工程开工的预付款、支付每个工程进度款,部队均是转账支付至中业公司银行账户并由中业公司控制,在中业公司收到部队支付的工程款后,中业公司扣吕每年的资质挂靠费50万元、扣合同中标价的5‰资质挂靠费、扣4%所得税、扣开票税,中业公司截留了很多属于吕的工程款,剩余款要求吕向中业公司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2分,才能将其截留后的剩余款变为吕向中业公司的借款,转账给吕

因该工程从地基基础工程开始,到每一个工程进度的推进,都要吕自己出钱购买材料、支付人工费才能完成。因为中业公司截留部队支付的工程款,导致吕的资金链断裂,2017年底春节临近,吕不得已向郑借高利贷解决年底难关,支付人工费、材料款。郑采用“乘人之危”的行为,出借款150万元,但必须补偿前面的利息差16万元,否则,不出借。

    综上所述,吕天豹与中业公司是典型的建设工程资质挂靠合同纠纷。本案中郑家奎是真实犯罪人,吕天豹是被害人。

本案在侦查阶段,沣西新城公安对吕是以挪用资金罪拘留、逮捕,之后公安扣押了吕的几个公司的全部财务资料,同时扣押吕天豹之子吕化万的苏A22K92号牌的奥迪轿车(这些财产至今在沣西新城公安,以后有待监委调查处理),对吕的全部公司财务委托司法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本案中又不提交财务“司法鉴定报告”,同时也不提交“证据材料卷五”,在本案的起诉时,确定吕与郑共同犯罪,采用共谋以虚假诉讼形式骗取二级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手段,侵占16万元、12.5万元利息,罪名不是虚假诉讼,是职务侵占。

从全案的证据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吕没有挪用中业资金,相反,是中业公司截留吕的工程款。因为吕与中业的资质挂靠合同原因,中业公司截留实际施工人吕的工程款而致吕资金链断裂,为了推进工程进度,吕为了不向部队承担延期交付工程的巨额的违约金,导致吕向郑借高利贷。

因为吕被杨涛以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之后发现吕挪用资金罪不成立,杨涛已骑虎难下,很多次做吕天豹家属和辩护人工作,要求吕认罪认罚,吕让辩护人转告杨涛:除非自己死在看守所,否则,永远不可能认罪认罚。杨涛又不愿意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莫须有的、牵强附会的找出吕与郑合谋、共犯、隐瞒关键证据(录音)、采用虚假诉讼方式,骗取滁州市、琅琊区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侵占16万元、12.5万元的罪名。

从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有关16万元、12.5万元,吕不构成虚假诉讼,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全案没有证据证明吕与郑合谋,提起虚假诉讼,占有中业公司16万元、12.5万元。假设16万元性质与民间借贷的砍头息性质一致,或16万元是郑制造虚假资金走账的银行流水,制造虚假给付16万元的事实,以及在民事诉讼中,郑隐瞒吕已给付12.5万元事实,捏造虚假民事法律关系。这些证据充分证明:郑家奎贪得无厌,郑家奎是真实的虚假诉讼的罪犯,或套路贷罪犯,吕天豹是被害人。

【惊人内幕】检察官杨涛“制造”冤案后“骑虎难下”


    本案在起诉到秦都区法院后,本案辩护人对杨涛提出回避申请,但秦都检察院予以驳回,辩护人申请复议再被驳回。

    另,辩护人向秦都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郑家奎与吕一并提起诉讼,辩护人要在庭审中对郑家奎发问,杨涛以另案处理为由,不予起诉。该情况,待以后由监委调查。发回重审案中,辩护人庭前再次申请杨涛回避,至今无说法?原因何在?

    辩护人还特别提示:吕天豹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其根源在于公诉机关认为吕与郑合谋骗取琅琊区法院2471号、滁州中院168号民事判决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16万元、12.5万元,在沣西新城公安、秦都区检察院的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明知该二份民事判决在撤销之前是合法的,不能认定吕、郑有罪,故,沣西新城公安以“西咸公沣西函【2019298号函”函告滁州检察机关,建议提起民事抗诉监督,据此,安徽省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2034000000035号民事抗诉书”、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2020)皖民抗71号民事裁定书”、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1民再4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案涉的2471号、168号民事判决并指定琅琊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

    再审中,滁州市琅琊区法院重新立案并确定新案号是(2021)皖1102民初479号,经过审理,琅琊法院作出(2021)皖1102民初479号民事裁定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已经对吕天豹职务侵占犯罪作出(2020)陕040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虽然未生效,但案涉借款涉嫌虚构借贷金额、隐瞒还款、转嫁债务,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郑家奎可另行提起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家奎起诉。

    郑家奎不服该再审479号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作出(2021)皖11民终305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案被琅琊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侦查认为,吕天豹、郑家奎不构成犯罪,该案退回琅琊法院。因2471号、168号民事判决被撤销并再审驳回起诉,琅琊法院进行执行回转,郑家奎全额退还执行款。2022110日郑家奎依法又向琅琊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皖1102民初485号,因疫情无法开庭,法院现中止诉讼。

    辩护人认为,吕天豹、郑家奎“合谋骗取”的2471号、168号民事判决被琅琊法院依据法定再审程序撤销后,琅琊法院依据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有关管辖的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琅琊公安机关侦查,但琅琊公安侦查后,认为吕天豹、郑家奎不构成犯罪。同样是中国的公检法,琅琊公安认定吕天豹不够成犯罪;咸阳公、检、法滥用管辖权,有关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吕天豹进行刑事追诉,错案的背后是否存在利益链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否够罪?有待今后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

 发回重审案庭审中,为查明本案事实,辩护人向法庭提出调取公安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吕的公司的财务“司法鉴定报告”,调取被杨涛隐瞒的《证据卷第五卷》,恳请秦都区法院依法准许并予以落实。但法院仍然置之不理,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提出的以上事实证据,一条一条予以驳回,而维持原判……

很明显,这是法官故意采用的司法“马拉松”游戏来“忽悠”受害人,他们自然是“官官相护”,不会将“制造”此冤案的民警马竞、孙琨,以及检察官杨涛、法官常保民等人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罪名大白于天下,而千方百计曲解证据、歪曲事实,让无权无势的受害人继续“背锅”,既不予翻案,也不向属地移交案卷……

吕天豹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把希望寄托与新闻媒体继续曝光,将此案的“内幕”大白于天下!恳请社会热心人士、法学专家伸出援手,还吕天豹一个公道!

     

                                             受害人:吕天豹

2022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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