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何界定?
2014年《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范围较为限制,主要限定在上市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而新《证券法》不仅对旧法规定的知情人范围进行了细化,还扩张了知情人范围,将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等交易相对方纳入了监管范畴。
2014年《证券法》对“知情人”的界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新《证券法》对“知情人”的界定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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