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概述
在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企业实际使用中折损较快的固定资产出台加速折旧优惠政策。2012年财税(2012)27号文对企业外购软件及集成电路行业生产设备作出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优惠。之后在2014年、2015年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企业现金流量,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对 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规定了相关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一是上述 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二是上述行业的 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另外对 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以及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也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2018年出台的财税〔2018〕54号文进一步扩大了固定资产一次性费用化的范围,放宽原先有关行业、用于研发、单位价值100万以下等限制,允许 所有行业企业在2018至2020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费用化。2019年税务总局第66号通知进一步将适用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范围由六大行业、四大领域扩大至全部制造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汇总整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政策详见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2)27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税总公告2019年第66号等文件。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有缩短折旧年限、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次性费用化等。下面两张表格就近年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了汇总整理。
上表附注:
1、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2、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
3、6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4大领域: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
三、2018、2019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文件解读
2018、2019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相关政策主要有财税(2018)54号、税总公告2019年第66号等文件,下文将介绍相关政策内容及解读:
(一)财税(2018)54号文件及解读
1、政策列示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进的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政策解读
财税〔2018〕54号放宽了固定资产一次性费用化的条件,扩大了适用范围,下面就实务中可能会碰到的六个问题进行具体解读如下:
一是固定资产类别:“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需注意房屋、建筑物不属于固定资产一次性费用化的适用范围。
二是固定资产取得:“以 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在实务中需注意通过融资租赁、捐赠、投资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性费用化。
三是固定资产新旧:“包括购进的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企业购入旧货也可一次性费用化税前扣除。
四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在实务中,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也可以一次性费用化。另外关于单位价值是否包含进项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若购进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则为不含税价,若进项不得抵扣(如发票为增值税普票)则 为含税价。
五是固定资产购进时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具体来说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 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 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 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企业应关注固定资产的三个购进时间节点:开票时间、到货时间、竣工结算时间是否在2018年至2020年三年有效期间内。
六是固定资产费用化时点:“固定资产在 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特别的,当购进并投入使用时点在12月时,企业应注意该固定资产费用化时点在次年1月,也就是说该批固定资产可一次性费用化的年度是次年,而非当年。
(二)税总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及解读:
1、政策列示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 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2、政策解读:
一、公告扩大了加速折旧适用范围。公告在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文的基础上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范围,2019年1月1日后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的行业由原来两个文件中“部分”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也就是说此次范围扩大主要是制造业内部行业范围的扩大。
二、原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不变。具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内容没有调整,仍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图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修改版)
图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修改版)制造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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