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者拍摄发布他人吵架视频 法院判其道歉并为侵权“买单”
徐州5月23日电 (朱志庚 赵倩)近年来,愈来愈多的人使用短视频平台发布生活状态或是所见所闻。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视频产生侵权纠纷就要背负法律责任。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3日通报审结的一起此类纠纷案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婆媳争吵视频的发布人不仅要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关费用,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杜女士因为家庭矛盾在商贸市场与其公婆发生口角,引来多人围观。围观者小周将现场情况拍摄制作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发布时提及杜女士“是哪里人,在哪里工作,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并在微信聊天群中转发与该视频相关的信息,视频浏览量、点赞量达2万余次。
围观者小王在其微信朋友圈配文发布视频,文字中提及杜女士的籍贯、其家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婚史等信息,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中被转发。同时,小周、小王二人在发布的视频中发表了“母老虎”“泼妇”等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杜女士认为此二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她还诉请平台的提供者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小周和小王在某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及微信聊天群中转发的视频,泄露了杜女士的姓名、工作地址、婚姻状况等信息,并对其进行侮辱性评价。该视频在网上引起围观、转发、评论达2万余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构成对杜女士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小周、小王在视频发布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付调查、取证费用4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某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中设置了投诉通道。杜女士在知悉小周、小王发布侵权视频后,未采取投诉或其他方式通知平台下架该视频。该公司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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