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私舞弊什么意思解释一下(营私舞弊是什么短语类型)
一、案件回顾
2005年1月1日,涛某进入A公司工作,直至2006年9月30日。之后,涛某进入B公司工作,B公司、涛某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涛某担任副出版人岗位,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如果该员工的行为已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的程度,且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解除劳动合同。该选择适用条件较高,一般情况下员工侵占行为的程度不足以构成犯罪;但一旦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用人单位只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证明员工有侵占行为,且用人单位因此遭受重大损害。
(三)依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的举证责任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一致,需要证明该员工的侵占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达到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而在选择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重大损害”的认定:
即使劳动者具备了侵占的行为,但是如果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如何认定“重大损害”成为解除合法的重点和难点。而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未对“重大损害”进行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单位的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重大损害”的情形,这里需要提示的是,“重大损害”不一定就是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将“重大损害”进行分为“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再将各个分类的具体标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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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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