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孩子事件是不是真的宁波(抢孩子事件是不是真的)

2022-11-05 15:14:39 0

抢孩子事件是不是真的宁波(抢孩子事件是不是真的)

本文作者:六品锦衣卫

最近一件事火爆全国,那就是某微博爆料的11个月的婴儿被抢未遂,警方只对参与者行政拘留。

仅看微博题目,不看内容想必警察就已经被骂惨了,很多愤怒的人群都会问:“为什么罪该万死的人贩子,警察对他们才仅仅行政拘留?”

在很多公众号下的网民狂骂中,六哥不禁也看到了一股清流:

后半句暂不评论,但前半句说出了所有基层警察的心声:“拐卖儿童是多招民愤的事儿,当警察都是傻子呢,非要抹稀泥?”

民警到底是对了还是错了,先不争论,六哥对微博的爆料也做一个大家能听得懂的解读。

博主说,10月2日10点半,他的妻子带着未满周岁的孩子在北京商场买东西,突然窜出三名妇女,说了句“小孩真漂亮”就把孩子抢抱入怀中,博主的妻子开始大声呼喊,孩子被群众抢回,并有人报了警,三名妇女逃跑。

随后派出所赶到,带博主的老婆、孩子去做笔录。在做笔录的过程中,自称是孩子奶奶的第四人与之前参与“抢孩子”的三名妇女再次到商场找孩子时,被守候的警察抓获。

这段微博告诉我们:

即使孩子没有被抢走,警察也并不是对此不管不问,并有刑警继续在商场守候,才得以将“嫌疑人”抓获。一般来说,派出所是指挥不动刑警的,有刑警介入,六哥判断应该为该警情已经惊动了分局层面,由分局领导统一安排更善于侦查的刑警进行侦查抓捕。

随后刑警对四名嫌犯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时不时有刑警来问博主两口子婆媳关系好不好等问题。下午五点派出所的一名副所长给博主说,对方承认自己认错了孩子,对方也有个差不多大小的孩子。

博主听到副所长的话后,貌似应该是怒了,他说:“他(魏所长)可能最想听到的就是我说‘既然是认错孩子了,那就算了吧’,这样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并且大红门派出所领导在年终向丰台区里汇报时,又可以洋洋得意的的说‘我们所管辖范围内,未出现一例拐卖女童事件’!”

六哥对此有话说:

派出所有一样东西叫考核,打拐对于内地派出所来说,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高加分项,更何况是抓获了四名犯罪嫌疑人,如果真的做实是“拐卖儿童犯罪”的话,这个派出所的年终考核必会名列前茅。打击处理四名“人贩子”所带来的“高分值”已经远远超过“辖区低发案”的考核分值。

打击人贩子,既能赚取高考核分,又能赚得群众的交口称赞和新闻宣传,只要智商不低于80的民警或领导,都能算清这个账。况且像这种重大、敏感的案件都要给带班的副局长、甚至局长详细、时时汇报案件进展,并听取领导对案件下一步工作的命令,不是哪一个小小的派出所副所长说放就能放的。

微博爆料也看出,这位副所长只是如实的告诉了报警人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并没有要求或动员报警人撤案,所谓“洋洋得意的向区里汇报拐卖0发案”只是博主自己的猜想。副所长被情绪激动的报警人怒怼,并“哑口无言的离开”,在六哥看来,也不是理亏,只是觉得“把矛盾引导自己身上”的争论实在没有必要,最后用“法律文书说话”的一种表现。

“谈话无果后”,另一位民警给博主的妻子做辨认笔录,博主的妻子只能在一组十人的大头照中指认出一人,另外两名嫌疑人不确定,博主的妻子问警官辨认对不对时,民警说:“我们不能说,违反规定。”辨认结束,两人回家,民警告知会在嫌疑人到案后的24小时内给他们一个答复。

六哥普法:

法律认可的证据要求,在辨认嫌疑人时,必须要提供同性别、同年龄段的7名真人或10张以上照片供辨认人辨认,否则为无效证据,办案民警关于此点做法非常对。

同时,在博主的妻子询问民警辨认的结果是否正确时,民警答复“不能说,违反规定”这句话非常专业,也非常符合法律规定。办案民警对于谁是照片中的嫌疑人心知肚明,如果民警暗示或明说了谁是嫌疑人,也就失去了辨认的意义,更可能制造冤假错案。

另外,嫌疑人被传唤留置在公安机关的时限最长不超过24小时,办案民警不让报警人两口子等在公安机关,而是让其回家等候,并告知会在24小时内告知处理结果,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第二天上午,博主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其带着他老婆及孩子开个诊断证明,并送到派出所。

六哥猜测:

凭我多年的办案经验猜测,这是经过审讯及调查后,发现案件证据已经无法按照“拐卖儿童”等罪名对四名嫌疑人进行处理了,但是四人的行为已经引发了小部分群众的恐慌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注:当时博主还没有发微博,此事还尚未发酵炒作),如果不处罚四人不足以平民愤,而法律的证据又不允许将四人按照群众所期望的“人贩子”上去硬卡硬处理,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嫌疑人在争抢孩子的时候,给孩子或孩子的母亲造成了伤害,最终以“故意伤害”、“扰乱公共秩序”等情节,对四人予以处罚,给公众一个交代

最终,在案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北京丰台分局对博主控告的拐卖儿童案,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对四名“抢孩子”的妇女按照“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5日。

六哥解读:

《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个文书不是基层派出所可以决定的,是分局法制部门根据案卷证据综合评判并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审批的文书,也就是说,这个“抢孩子”的案子是分局法制部门民警、领导及分局分管局长甚至局长都了解的案子,并集体研究决定的案子,不予立案的结果也是以上所有人研究同意的,不是哪一个小民警可以随意手写的文书。

同时对于“不予立案”的结果不认同的,可以进行复议或者直接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应该立案的,会直接下达《监督立案通知书》,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予立案”结论正确的,则会维持结果,并不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没有王法”。

同时对于涉嫌“抢孩子”的妇女,按照“扰乱公共秩序”裁决拘留5天,已经是按照“情节较重”进行了处罚,因为法律对“扰乱公共秩序”首选的裁决是“警告”或“罚款”:扰乱公共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孩子的家长于10月4日对此处罚认为过轻,提出了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

六哥一直在想,为何一起案件,在一线警察熬夜加班处理后,却是全网都在骂警察?为什么大家都宁可相信博主臆想的“他(魏所长)这样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也不愿意相信处罚决定书上查明的事实“误将他人的孩子认作自己的孙子,上前抢夺”?

因为,我们都有自己的孩子,我们也都类比自己,害怕自己的心头肉某天真的遇到人贩子,人贩子一天不死光,我们的孩子每天都会有被人抢走的危险!

所以,当所有人都不再讲求证据直接给四名妇女贴上“人贩子”的标签时,情绪就已经超越了理智,所有的没有达到大家心里预期的处理结果,都被认为警察和“人贩子”是一伙的,警察在帮着“人贩子”“大事化小”!

其实,六哥很想问问大家:警察为什么要帮素不相识的“人贩子”“大事化小”?警察为什么要取代“人贩子”把自己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仅仅就是为了懒政“少办一个案子”,为了政绩“年底汇报美观”吗?

说实话,多加一个班和发案数据美观与基层民警保住饭碗比起来,算个屁!

每当有所谓的“证据不足”的“冤案”被“昭雪”时,总有一批批的办案民警被冠以各种名义被处理,社会各界欢呼这是法治的胜利,而如今,这四名妇女的违法证据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按照大家的心里预期将她们定义为“人贩子”、甚至“判死刑”时,难道大家就要抛开“法治”,想让警察对她们“屈打成招”,以解我们对真人贩子的恨吗?

在全网都在跟风骂警察的时候,也请所有人都静下心来想一想,警察至不至于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和“人贩子”一伙?

说句心里话,基层警察见过太多的妻离子散,我们比所有人更痛恨人贩子,我们比所有人更支持人贩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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