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区别,辩证法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辩证法?
✎姚大志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辩证法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陷入了困境。困境源自这样一个事实:辩证法似乎是一个没有边界约束的论域。人们可以随意把任何东西都称为“辩证法”,可以把任何现象都归于“辩证法”的名下。辩证法成了一个硕大无比的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装。这样的结果就是,辩证法很难有任何确切的涵义了。因此,要进行关于辩证法的理论研究,首先应该追问“什么是辩证法”。
探讨“什么是辩证法”,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因所持态度的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可以大相径庭。第一种态度是我认为什么是辩证法,那么什么就是辩证法。以这种态度谈论辩证法,天马行空,望文生义,恣意奔放,洋洋洒洒,但不着边际。或者仅仅拿某位经典作家(如马克思或黑格尔)装装门面,开头引几句,下面则都是与门面无关的滔滔宏论了。因为各说各话,相互不搭界,这种探讨永远都得不出明确的结果,而且任何东西都可以是辩证法。如果任何东西都可以是辩证法,那么辩证法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所谓“辩证法是一座迷宫”,所谓“辩证法是变戏法”,这些使辩证法声名狼藉的说法都源于此。第二种态度是明确承认,辩证法是有思想资源的。我们能在今天谈论辩证法,是因为前人已经提出并讨论了辩证法。在我们的讨论与前人的论述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关联,存在着思想的渊源关系。虽然辩证法的论题不是封闭的,然而却是有约束的,这种约束来自于前人的说法。诚然我们不必拘泥于前人的说法,但我们也不能随意杜撰辩证法的涵义。也就是说,在我们进行辩证法研究之前,应该明白前人所说的辩证法是什么意思。如果本体论和认识论因其历史传承而拥有确切的论域,那么辩证法也是如此。
我赞成第二种态度,因为只有这种态度才能推进辩证法的研究,才能使研究产生有意义的结果。如果采取第一种态度,那么我们对辩证法只能说一些别人不懂我们自己实际也不懂的空话。
我们的目的是澄清“什么是辩证法”,而且我们承认辩证法问题是有思想渊源的。这样,要回答“什么是辩证法”,我们可以按照思想的渊源关系向前追溯,一步一步地揭示出辩证法的起源和发展。
辩证法有一个历史,一个其涵义既有连续也有变化的历史。在这个辩证法史中存在着四个关节点,这四个关节点体现了辩证法涵义的历史关联和时代嬗变,它们是古希腊、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如果我们能够澄清辩证法之演变和发展的这四个关节点,那么我们也就回答了“什么是辩证法”。迄今为止,我们知道“辩证法”这个词最先出现于柏拉图的著作中,尽管它不是柏拉图发明的。虽然无法考证古希腊人在什么时候发明了“辩证法”这个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苏格拉底的时代,“辩证法”已经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了。在古代希腊,辩证法的涵义非常广泛,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领域和问题,但主要与论辩术和讲演术相关。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辩证法的杰出代表。
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主要有两层涵义。第一,辩证法意味着“对话”。在柏拉图的著作中,我们看到,苏格拉底通过一问一答的对话,将论题层层推进,抽丝剥茧,最后得出真理。辩证法就是通过对话达到真理的方法。柏拉图的著作几乎都是由“对话体”写成的,而“对话体”表现了古希腊辩证法的精髓,正如“辩证法”(dialectics)和“对话”(dialogue)这两个词拥有共同的词根那样。第二,辩证法意味着“正反”。在对话中,苏格拉底总是佯装自己无知,而与别人唱反调。在苏格拉底与他人的论辩中,对同一论题通常形成正面和反面两种观点,通过对立双方的辩论,真理最终脱颖而出。就此而言,辩证法是通过辩论逼出真理的逻辑。
在古希腊,辩证法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逻辑。作为方法,辩证法是一种言辞的艺术,一种对话的技巧,一种说服别人的方式。这种意义的辩证法仅兴盛于古希腊,后来就消失了。作为逻辑,辩证法内在于人类理性之中,是一种认识世界和表达世界的方式。后来康德和黑格尔都是在这种逻辑的意义上谈论辩证法的。一方面,从斯多葛哲学开始,贯穿整个中世纪,辩证法一直与形式逻辑紧紧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尽管在16—18世纪西方大哲学家不断涌现,新论迭出,但他们似乎都把辩证法遗忘了。近代哲学家中首先重新发现辩证法的是康德。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世界分为经验的现象世界和超经验的本体世界。对于现象世界,人的理智能力是有效的,能够通过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把握真理。然而,康德认为,人类理性具有一种形而上的冲动,试图突破现象认识超经验的本体世界,但是理性又不具备与本体世界相应的认识能力,这样人类只能将适用于经验世界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运用到超经验的本体世界上去,结果导致理性自身的“矛盾”或“幻相”。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之“先验辩证论”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曾一般地把辩证法称为幻相的逻辑”。在康德哲学中,辩证法就是幻相的逻辑。这典型地表现在宇宙论的四个“二律背反”之中。康德论证,在关于世界的开端、组成、规律性和原因等问题上,都存在一个正题和一个反题,两者都能得到同等程度的证明,但却是完全相反的。这就是“幻相”。康德认为,理性出现“幻相”,问题不在对象,而在人的判断。换言之,康德的辩证法意味着理性一旦进入形而上学的领域,就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虽然古希腊的辩证法与康德的辩证法都意味着思想的逻辑,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古希腊辩证法作为逻辑是肯定的和积极的,它揭示的是事情的真理。康德辩证法作为逻辑则是否定的和消极的,它在认识中揭示的是理性的矛盾。黑格尔对辩证法的兴趣显然是康德引起的,但他不赞成康德辩证法,而最终回到了古希腊辩证法的肯定性和积极性。
在黑格尔哲学中,按照黑格尔本人的用法,“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对立的。这种对立是非常令人困惑的:在西方哲学的传统中,“形而上学”是关于终极实在的研究,而“辩证法”不管作何种理解,都可视为思想的逻辑。就此而言,两者谈不上什么对立。但是,如果我们把关于辩证法的讨论置于康德哲学的背景中,那么“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就是可理解的了。在康德哲学中,只有理性涉入形而上学的领域,才会导致“幻相”的发生。辩证法作为“幻相的逻辑”只有在形而上学领域才能发挥作用,而且其结果是否定的和消极的。对于康德,重心在形而上学,辩证法只是一种必然而又不合适的工具。黑格尔对康德的辩证法不满。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形而上学中,名义上起作用的是辩证思维,实际上还是知性思维,所以康德的辩证法只有对立没有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将形而上学消解了,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之间不再有一道不可跨越的鸿沟,认识中也不再存在一个不可知的形而上学领域,相反,理性有能力把世界的所有方面展示出来。对于黑格尔,辩证法是中心,形而上学只是一个被错误界定的思维领域。因此,黑格尔用“辩证法”来同康德的“形而上 学”对抗。
黑格尔是理解辩证法的关键。没有黑格尔对辩证法的深入发掘和积极高扬,就没有当代辩证法。追问“什么是辩证法”,首当其冲应该追问黑格尔“什么是辩证法”。首先,黑格尔把辩证法理解为最高的思维方式。
近代以来,分析理性一统天下。在分析理性之思维方式的统治下,一切认识活动都被归结为对认识对象的分析、分解和还原,以求发现最基本的元素,并用这种最基本的元素来解释一切。黑格尔将这种分析理性贬之为“知性”,认为它仅仅是理解世界的一种片面方法,而辩证法则是一种更高级的思维方式,知性只有在辩证法的统领下才有意义。其次,从形式上看,黑格尔辩证法表现为正、反、合的过程。古希腊辩证法和康德辩证法都是由两个因素构成,表现为一正一反,一问一答。黑格尔认为,这种辩证法只有对立,没有统一,从而导致否定的结果。真正的辩证法应该是肯定的和积极的,对立的因素应该得到统一。为此,黑格尔在“正题”和“反题”之后又加上了“合题”,形成了著名的“三段式”,而黑格尔辩证法作为最高思维方式的肯定性质就表现在三段式的“合题”之中。最后,从内容上看,黑格尔辩证法包含有整体论、有机论和过程论等思想。辩证法是整体论的,它主张不是部分构成了整体,而是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不能用基本元素的性质来解释整体的性质,而是这些基本元素的性质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得到说明。辩证法也是有机论的,它主张任何事物或元素都不是孤立的,永远处于与其他事物或元素的联系之中,没有联系就没有它们的存在,而支配这些联系的则是它们的组织结构。辩证法还是过程论的,它把事物理解为过程,而过程体现着变化,变化则导致一种更高的现实。
如果辩证法对于黑格尔只是一种思维方式,那么如何理解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我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被理解为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这是一种误解,而这种误解则是由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造成的。泛逻辑主义使黑格尔的辩证法由思维方式变为概念体系,使之成为概念自我演化的内在动力,这样辩证法就变成了包罗万象的逻辑学。唯心主义则使黑格尔的辩证法实在化,从一种思维方式变为“绝对精神”的一种辩证运动,而且这个“绝对精神”还要按照内在逻辑使自己对象化,即外化为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社会。因为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社会从根本上说只是“绝对精神”的自我显现,所以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不过是思维逻辑的客体化。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是黑格尔哲学的主要缺点,而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是同黑格尔哲学的主要缺点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具有讽刺意味。
黑格尔是现代辩证法的奠基者。但是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又是同泛逻辑主义和唯心主义纠缠在一起的,这不仅掩盖了辩证法作为思维方式的原本意义,而且也使辩证法变得神秘难解了。马克思是从黑格尔那里学习到辩证法的,同时马克思又对以黑格尔主义形态存在的辩证法感到不满。
虽然马克思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多次倡导和赞扬辩证法,但他对辩证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阐述。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观点主要存在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的“跋”中。在这篇文章的结尾,马克思极为概括地谈论了辩证法。我们可以在该文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讨论中区分出两层涵义。
第一,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马克思批评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神秘的”,其所以是“神秘的”,因为“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因此,马克思提出必须把黑格尔辩证法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这里的关键在于,“倒过来”意味着什么?许多人根据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的解释,认为黑格尔是从主观辩证法演绎出客观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把它“倒过来”,就是从客观辩证法引申出主观辩证法。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讲把辩证法“倒过来”确实与黑格尔哲学的局限性有关,而黑格尔哲学的局限性也确实在于它的唯心主义和泛逻辑主义。但是,马克思的“倒过来”不是从主观辩证法中寻找作为其根基的客观辩证法,而是剥除唯心主义和泛逻辑主义强加给辩证法的“体系化”、“实在化”和“客体化”。剥去“体系化”、“实在化”和“客体化”之后,辩证法就是一种思维方式,这样就恢复了辩证法的本来面目。
第二,马克思对辩证法本质的理解。马克思把辩证法的本质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客观辩证法无所谓“批判”或“维护”,“革命”或“保守”,只有作为思维方式的辩证法才能够被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马克思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辩证法作为思维方式之所以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在于“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马克思既是一位理论家,更是一位革命家。无论是作为理论家还是作为革命家,马克思都迫切需要一种同主流思维方式不同的、革命的、批判的思维方式,以揭示现实社会的不合理,以论证社会革命的可能性,以期望一个更为理想的现实。
质言之,无论是对于古希腊和康德,还是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都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而黑格尔和马克思重提并高扬辩证法,都在于辩证法包含了对现实和主流思想的否定和批判。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06期
微信编辑: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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