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民营银行银行卡申请(中国最稳定十大民营银行排名)

2022-11-27 19:44:37 0

中国十大民营银行银行卡申请(中国最稳定十大民营银行排名)

首批民营银行已经于2014年落地,当时银监会批准了5家,包括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浙江网商银行。进入2017年,又有梅州客商银行获准筹建。

目前,共计已经有17家民营银行获批,它们背后的最大“金主”是谁?各民营银行定位、业务怎样?未来,民营银行能否和传统银行比肩?

1、从试点到落地

民营企业兴办银行的大幕徐徐拉开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步伐在2014年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2014年,早春3月,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确定。

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

从此,中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大幕徐徐拉开。

从试点方案的亮相到5家民营银行全部获准筹建,仅用了半年时间。2014年7月,银监会首先批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和天津金城银行3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随后又在9月批准成立浙江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

而2014年12月28日,由腾讯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官网28日正式上线,更是标志着国内首家民营银行正式步入落地阶段。

2015年1月4日,李克强总理亲自敲键盘发放第一笔互联网银行贷款让“含着金钥匙出生”的微众银行倍受关注度,但谁也没有想到,作为民营银行的尝试,2015年,微众银行个人客户数即已超过600万。

最新数据显示,从盈利来看,第一批5家民营银行2016年基本实现盈利,5家民营银行上半年净利润在百万元至千万元之间。其中,2016年上半年,网商银行净利润为0.05亿元;天津金城银行盈利0.98亿元;温州民商银行净利润0.19亿元;上海华瑞银行去年上半年净利润6359万元。

一个属于民营银行的新时代悄然到来。

2、枭雄入局

17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

首批5家民营银行的成功开业、运营,搅动了民间资本一池静水。

2015年众多民企纷纷筹划成立民营银行,由此,2016年成为民营银行获批筹建的爆发之年,共12家民营银行获批,仅2016年12月,即有武汉众邦银行、江苏苏宁银行、山东威海蓝海银行、吉林亿联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辽宁振兴银行6家民营银行获得筹建申请批准。

民营银行的开设地点已经从首批获批的深圳、上海、温州、天津、浙江等金融发达城市逐渐扩展至四川、安徽、重庆、湖北、湖南等中西部城市以及吉林、辽宁等东北老工业城市,还囊括北京、南京等城市。

2017年年初,筹建三年,梅州客商银行终获批。至此,民营银行获批筹建总数达17家,其中8家已经开业,9家在筹建中。

已开业的8家民营银行,无不是将重心放于消费者、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金融薄弱人群。而这正符合监管的方向。

业内人士称,2014年开启试点、2015年提出第一个关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加快设立速度并提出一个监管意见(《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旨在为民营银行铺路,民营银行的常态化设立已掀起高潮。目前来看,民营银行的发展处在摸索和尝试的阶段,其在整个银行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还较低,但是增长速度还是体现了其具有的竞争优势,2017年,民营银行引发的“鲶鱼效应”将愈趋深刻。

3、8家民营银行定位互联网银行

民营银行前景如何?

现在中国的银行类型众多,有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等,作为后起之秀,为突出特色,很多民营银行都定位于互联网银行,例如之前的微众银行、网商银行以及2017年1月16日刚刚开业的华通银行等。

据统计,目前,具有互联网背景的民营银行从2家扩充到8家,占到17家民营银行总数的将近一半。其他银行虽然没有明确定位互联网银行,如,辽宁振兴银行、湖南三湘银行也表示会依托互联网发展网络银行方面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互联网背景的民营银行其背后大股东性质和行业地位各有不同,微众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腾讯;网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阿里;四川新网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虽为新希望集团,但第二大股东为小米(持股29.5%,新希望集团30%);苏宁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苏宁云商;吉林亿联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虽然为中发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但第二大股东为吉林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美团网隶属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而吉林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是后者的子公司)。

业内人士指出,在目前“互联网+”的大环境下,民营银行主打互联网牌可以说是一种趋势,这与民营银行差异化特色化理念相吻合,发起人股东也可以利用本身在互联网领域的背景和经验为所参股的民营银行提供经营上的帮助。“虽然小米、苏宁、美团点评等在数据、场景方面暂时无法与腾讯、阿里相比,但与很多民营银行背后的传统行业股东相比具有很大优势”,一位业内人士称。

不到两年的时间,民营银行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突破式发展,错位竞争优势也逐渐显现。但由于民营银行起步较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弱,又恰逢经济进入“新常态”、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加剧等一系列挑战,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银行业“红海酣战”,无论是互联网银行派还是传统金融派,目前看来,其对市场的撼动性还未表现出来,主要是补充小额、创新金融体系。预计2017年将有更多民营银行获批、开业。民营银行的路还很长,仍需苦练内功。”一位业内人士称。

我们基于参与的民营银行设立实务及理论研究,撰写本文探讨设立民营银行的法律问题,从国家的政策法规入手,并延伸至具体的实务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各界更广泛和深入的讨论。

设立民营银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概览

就设立民营银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而论,我们可以分别从宏观的政策文件和微观的操作依据这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1. 宏观层面的政策文件

宏观层面的政策文件,主要是指为设立民营银行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的规定。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包含设立民营银行的细则或操作指引,但它们是政策的“风向标”,体现了监管机构的观点和态度。根据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我们对宏观层面有关设立民营银行的政策文件梳理如下:

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同日,作为对《中国资格、设立程序等重要事项。与2006年印发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比, 2013年《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反映了银监会优化和完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审批的方向,其中与2006年《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不同的一些新要求尤其值得关注。

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经批准最长可延期三个月。

3. 开业阶段

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与2006年《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比,以上第(9)项为2013年《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提出的新要求。

消极条件,是指发起人不得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与2006年《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比,以上第(6)项为2013年《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提出的新要求。

对于民营银行而言,其发起人通常均为民营企业,属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如今后监管机构出台有关细则,把民营银行作为一个单独的监管序列,则有可能对民营银行的发起人资格条件另作特殊规定。

2. 主发起人的设置

我们认为,民营银行设立项目应当设置主发起人,由主发起人在项目中担任牵头角色。从现实案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可以看出,设立银行属于关乎社会利益的重大项目,而确定主发起人(牵头人)可以有效推进项目,协调各方利益,明确责任主体,因此是有必要的。

以1996年以来第一家获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的组建为例,天津市政府便是渤海银行组建项目的牵头人,在组建过程中担任核心角色,指定经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持有渤海银行25%的股权,并成功引入了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

此外,2007年银监会印发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也体现了这一思路,要求组建村镇银行必须由至少一家境内金融机构担任主要发起人,且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综上,我们认为在民营银行设立项目中,设置主发起人是可取的。主发起人是设立民营银行项目的牵头人,也是单独持股数最多的发起人。主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其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可以提高效率,例如在筹建过程中,有发起人退出的,由主发起人选定新的发起人来认购退出发起人的股份,避免由于个别发起人的原因造成项目进度不必要的拖延。

另外,主发起人单独持股数最多,意味着发生风险时其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应最多。因此,考虑到主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应当对其设置相对严格的资格条件,对其风险承担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从网上公开资料以及媒体报道看来,有分别规定主发起人和其它发起人的资格条件的迹象。

近期,一份在坊间流传但尚未得到证实的《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利益,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经久不衰的课题。

目前众多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为保护存款人执行的是隐性担保,银行退出市场的效率不高,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例,1998年该行因经营危机陷入停业整顿,中国人民银行接管后,指定其存款债权陆续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也正是基于此,监管机构将“自担风险”作为设立民营银行的基础原则之一,这首先体现为不能依赖国家信用为存款人提供隐性担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民营银行要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用行话讲,叫做“生前遗嘱”。那么,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由谁来承担?

我们认为,从法理上看,民营银行的性质依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受《公司法》所调整,股东在承担的责任上难以突破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基本原则。

但是民营银行毕竟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有别于一般的公司,其经营风险外溢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应当通过为民营银行配置相应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规范,以及国家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现民营银行“自担风险”。

鉴于目前“自担风险”的统一规则和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出台,我们认为,正如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指出的那样,试点民营银行可以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例如由股东为银行设立并缴存风险基金等路径,均是值得探索和尝试的。

试点民营银行的自担风险制度需要各发起主体以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在此不一一细述。

、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限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制度。

第三,坚持任人唯贤、任人唯“专”的人事任命原则。与浸淫金融业多年的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的股东往往欠缺从事金融业的经验,或者从事金融业的资历较浅,为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民营银行有必要把科学管理、引进专才落实为公司治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董事会层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具备资深金融背景的独立董事,且要求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必须符合每年最低工作日和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的要求;在高级管理层方面,深化职业经理人制度,引入具备资深金融行业背景的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建立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人才是21世纪的第一生产力,对于民营银行而言,职工尤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助其腾飞的引擎。

为鼓励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并尽量保持其稳定,民营银行有必要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与银行的业绩、监管指标和社会责任等挂钩,同时推出职工持股计划或职工股份期权授予计划,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的标准上,应当重视风险管理,摒弃过去唯业绩论的思想。

事实上,监管机构近年也积极引导银行重新认识员工激励机制的目的和内涵——2002年《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仅提及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与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然而,2012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在论及银行薪酬绩效机制时,明确强调绩效考核的标准应当体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银行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相一致,兼顾收益与风险,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管理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结语

我们认为,民营银行设立的这一浪潮,反映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从过去资本准入的单一路径,转变为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并存的双重路径,是我国银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民营银行属于我国金融改革的新产物,相应的设立项目目前仍处于摸索阶段,因此难免会遇到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却无法避免的问题。

为确保民营银行得以合法、合规地设立以及设立后顺利步入正轨发展,民营银行设立项目需要各相关方进行周密、通盘的考虑,并联同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富有经验的专业机构共同进行制度设计,以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创新和突破,从而促进我国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发展,并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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