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的多少计算(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
人的不安全行为
主要有11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人的主要直接原因。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忽视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
10.不安全装束。
1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
主要有4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物的主要直接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
管理上的缺陷
主要有7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管理上的主要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缺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6.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或者不健全。
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
如何识别这些隐患?
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设备设施其它缺陷。
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它防护缺陷。
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它电危害。
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它噪声。
振动: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它振动。
电磁辐射: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非电离辐射。
运动物: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它运动物危害。
明火。
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它高温物质。
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它低温物质。
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乱、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它作业环境不良。
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它信号缺陷。
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它标志缺陷。
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它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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